經濟部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第3點、第11點規定 11 2 月, 2009 | 尚無留言 經濟部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第3點、第11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文規定請由附檔下載. 附件 Document_20090211053612 (276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