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或機構為受僱律師繳納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律會之規費,是否屬受僱律師所得疑義 6 5 月, 2022 | 尚無留言 臺北國稅局函覆台北律師公會有關律師事務所或事業機構為受僱律師繳納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入會費、會費或跨區執業費,如確因受僱律師為雇主提供執行律師職務之需要,可免納入受僱律師之所得課稅;惟如該受僱律師為雇主提供勞務內容未涉及以律師身分執行律師職務者,應屬該事務所或事業機構對受僱律師之補貼,按薪資收入課稅。 函文詳情請點選附件檔案 Order by 日期 顯示名稱 附件 111132-各地方律師公會(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復北律有關律所為受僱繳納會費疑義)-收文1110368 (36 kB)1110368 (116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