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有關國民法官案件檢辯雙方因執行職務所需,得向法院申請保留旁聽席位

有關國民法官案件檢辯雙方因執行職務所需,得向法院申請保留旁聽席位一事。

說明:為利國民法官案件檢辯雙方執行職務,並促進審判效率,倘檢辯雙方有攜同案件協助人員(如檢察官助理、律師助理等在庭)協助記錄訴訟過程之必要,得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向各該法院申請保留旁聽席位(申請方式依各該法院或合議庭指定方式為之),並請求使用筆記型電腦記錄法庭活動。法院將審酌案件種類及性質、案件複雜程度、被告人數多寡及法庭空間等情形予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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