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納歐克勒瑞《天堂裡用不到錢
查克.菲尼人生故事:一場散盡家財的神祕布局》
◎昆登.卡西迪
1847年,普魯士檢察官基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曾發表一篇質疑法學能否被歸類為科學的論文,他寫道:「立法者改了三個字,整個法學圖書館中的文獻都變成廢紙。」,卡西迪親身經歷的感想是,法律再怎麼修改,訴訟勝負下的壓力還是永恆不變的,特別是我的角色從訴訟代理人走到當事人欄,尤其深刻。
以民事訴訟法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例,之前在學校係比較偏向學理的學習,縱使是在執業後對於一些實務案例的書面研究,皆與個案中面對實際法庭操作,截然不同。前些日子到新加坡開會,卡西迪從桃園機場的昇恆昌免稅店逛到新加坡樟宜機場的DFS免稅店,不由得想起一個以前研究過的司法大戰。
DFS﹙DUTY FREE SHOPPERS﹚是國際知名的旅遊零售集團,在世界上許多國家,DFS幾乎是免稅商店的同義詞﹙DFS早期從日本客的旅遊勝地,如夏威夷檀香山、香港、關島等地作為事業起點,目前在沖繩、大阪、塞班島、峇里島、海南島、香港、阿布達比、紐約、舊金山、洛杉磯、新加坡等地機場均設有據點﹚。但今日台灣機場免稅商店卻幾乎是昇恆昌的天下,可能很多人還不知道DFS早年也曾來過台灣。故事要從1997年談起,當年桃園機場尚未公司化﹙現由改制後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經營﹚,仍屬交通部轄下的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而當時DFS集團以多友公司名義經營機場免稅店已十多年,向來擅長精算支付機場權利金投標的DFS卻在這年中正航空站辦理的管制區內免稅商店中央區招標案踢到鐵板。倒不是標金輸人,事實上,DFS以多禮公司名義投出的標單:每年繳交特許營業費九億二千五百九十萬元,還遠遠超過第二名-昇恆昌的每年七億三千零八十八萬元。但DFS得標後,檢舉黑函不斷,有人發現DFS雖以「多禮公司」的名義投標,惟標單上卻蓋到「多友公司」的印章,主張DFS失格而得標無效,並要求主辦機關沒收DFS所繳一成約九千餘萬元的押標金。DFS認為其僅僅只有誤蓋印章的瑕疵,不應影響其意思表示之真意,並陳情表示多禮公司實際負責人即總經理為美國人,看不懂中文圖章,故未發現投標文件有蓋錯章情事。不過這個講法又被抓到問題,因為投標須知上註明「投標廠商之董事長、經理人均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所以中正航空站決定取得DFS的得標資格並沒收其繳交之押標金,改通知次高標的昇恆昌遞補得標。
DFS瞭解,如果不能及時阻止新廠商進駐,縱使日後打贏與民航局間的訴訟,「請求標的亦因現狀變更,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隨即委請國內知名法律事務所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在與民航局履行特許營業合約的訴訟裁判確定前,禁止民航局與他人訂立特許營業合約。一審法院認同DFS的主張,裁准以一億三千萬元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但民航局也委任另一家國內知名法律事務所提起抗告,二審廢棄原裁定發回一審法院。DFS再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發回一審的理由,「均非不可由原法院自行調查認定,殊無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之必要」。於是案件回到二審,仍然是廢棄一審裁定,這次高院直接駁回DFS的聲請;DFS繼續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雖不認同更一審的裁定理由,但寫了另一段在舊法時即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見解:「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假處分,以保全強制執行。惟查,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固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明定;然債之關係,存在於雙方當事人間,僅具相對性,並無排他性,數人對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之債權。相對人取消得標是否合法,與再抗告人間之『營業合約』之債之關係是否存在,僅生應否履行『營業合約』或損害賠償之問題,亦無干於相對人與他人之訂約行為;且相對人與他人訂約行為,亦無礙於再抗告人對相對人履行合約之請求,即無所謂現狀變更,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情形,自無聲請假處分之餘地。」而駁回再抗告,DFS嗣後再對最高法院這個見解,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仍徒勞無功遭到駁回。
辦過假處分的訴訟律師應該都知道,案件不會那麼簡單就落幕的。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抗告原則上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因此一審法院准許DFS假處分的裁定,即使是在前述漫長的抗告程序中,仍然是有效的。事實上,DFS也拿出一億三千萬元擔保金進行假處分執行程序。面對執行法院發出的執行命令,交通部主張:辦理招標及日後與得標廠商簽署特許營業合約的法律主體,應該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而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以不在原假處分裁定效力所及,中正航空站仍可跟次高標廠商簽約。於是DFS再對中正航空站提起另一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這次一審管轄法院改到桃園,桃園地院駁回DFS聲請,DFS當然繼續提起抗告,案件到二審後,這次高院同意了DFS的主張,廢棄原裁定而改准DFS於提供六千五百萬元擔保金後假處分;中正航空站再抗告到三審,最高法院又寫了另一則也常討論到的見解:「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於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債務人對於假處分致生之損害,並無協同債權人為一定行為,以避免其發生或擴大之義務。原裁定謂:相對人一再表示願與再抗告人簽約,兩造於假處分期間非不得簽訂以本案訴訟相對人敗訴確定為解除條件之契約,以避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云云,乃課再抗告人以與相對人訂約之義務,於法尚屬無據,其因而謂再抗告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不致過鉅,而酌定六千五百萬元為擔保金,即有可議。」再將案件發回二審更為裁定。
最後的結局大家應該也不難猜到,昇恆昌完成了與中正航空站的議約﹙依招標公告,這是一份長達六年的特許營業合約﹚,並經營桃園機場免稅店迄今。但在昇恆昌這方面,事情也不是那麼簡單就結束,至少讓合約的雙方面律師團忙了好一陣子;因為次高標要遞補得標時,究竟得標金額是原來第一高標的九億二千多萬元?還是昇恆昌本來填的七億三千多萬元?或是應該廢標後,再重新招標﹙如此一來,DFS又有機會可以捲土重來﹚?這個中正航空站與昇恆昌間的爭議,最後提付仲裁解決,那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如果回來看擅長在世界各地機場參與鉅額特許權利金投標的DFS發展歷史,其實就不難發現律師在DFS扮演的重要性﹙依此觀點,當年DFS在台灣引發的法院攻防,似乎就不大能簡單地用「巧合」一詞來帶過﹚。雖然愛爾蘭記者康納.歐克勒瑞﹙CONOR O’CLERY﹚寫的這本《天堂裡用不到錢 查克.菲尼人生故事:一場散盡家財的神祕布局THE BILLIONAIRE WHO WASN’T:HOW CHUCK FEENEY SECRETLY MADE AND GAVE AWAY A FORTUNE》,主要是關注這位賺到二千多億台幣身價後、再真正做到「散盡家財」把全部財產都捐出去-並要求掌理這些財產的慈善基金會必須在他有生之年,確實地將財產捐給需要的人﹙其中包括協助推動北愛爾蘭和平進程,並大幅改善愛爾蘭的教育環境,打下愛爾蘭日後經濟發展的基礎,這也是出身愛爾蘭的作者會撰寫本書的原因﹚,然後結束營運-沒有永續經營的基金會,真正實現慈善捐獻理念的查克.菲尼﹙CHUCK FEENEY﹚先生;但菲尼驚人財富的起點來自DFS,DFS最原始的四位合夥人中有一位是律師,四位股東後來內鬥拆夥當然更少不了律師的參與,而與菲尼私交甚篤最後為他執行「從有到無」把所有財產捐出的,自然也是律師。
有些書很好看,讓卡西迪「手不釋卷」,非一口氣看完不可,但看完後就束諸高閣,不知何時會再拿來看;也有些書,卡西迪要分好幾次才讀得完,但很快就又被翻出來重讀,甚至常常成為討論的話題。對卡西迪而言,這本書明顯屬於後者,但老實說,台灣出版社所取的中文書名的確有待商榷。「天堂裡用不到錢」,這固然符合菲尼捐款事業的理由-他解釋過:「裹屍布上是沒有口袋的。」-但這本書的原文書名「THE BILLIONAIRE WHO WASN’T﹙有名無實的億萬富翁﹚」或許是更貼切的形容。透過經營國際各大旅遊勝地機場免稅商店致富的菲尼,絕對是個非典型富豪,《紐約每日新聞報》曾這樣形容過菲尼:「如果唐納.川普過著完全相反的生活,他就是查克.菲尼。」菲尼在免稅店賣的是高級手錶,但他自己戴的是美金十五元的平價電子錶;菲尼沒有私人飛機,搭飛機也只搭經濟艙;外出開董事會,人家有豪華驕車及司機接送,可能還外加隨扈的前呼後擁,但菲尼通常只拎個環保袋就出門,開完會再搭公車回家。
由於DFS沒有上市,外界很難得知菲尼的實際身價,一直到1988年,《富比士》雜誌首度將菲尼列為全美排行第23名富豪,許多人才知道這位認識多年低調朋友其實是個超級富翁。但事實上,《富比士》雜誌錯了,第一,這位富豪從DFS賺到的錢,比雜誌估計的十三億美金還多得多;第二,早在四年前,菲尼就已經在巴哈馬群島首府拿騷﹙NASSAU,這是律師精心設計的稅務安排﹚完成放棄四十多億美金的財富﹙往後每年再持續捐出﹚,菲尼名下財產已相當有限。而且,要不是發生在1996年的那場併購訴訟-這場官司相當有名,菲尼決定將DFS的持股變現,以便實現生前捐贈﹙GIVING WHILE LIVING﹚的理念,選擇賣給LVMH集團﹙前兩個字母LV,就是你我熟知名牌包包的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後兩個字母MH則是知名香檳酩悅﹙MO�T﹚與干邑白蘭地軒尼詩﹙HENNESSY﹚製造商的合稱;LVMH的控股公司及實際經營者,則是克里斯汀迪奧﹙CHRISTIAN DIOR﹚的老闆﹚,DFS的四個創始股東對於是否出售意見不一,其中兩個異議股東更向紐約最高法院聲請發出禁制令,要求禁止菲尼和另一位會計師股東出售持股。也因為這場訴訟,外界才從菲尼的抗辯理由得知:向來嚴格要求匿名捐贈的菲尼其實早已是個「有名無實」的億萬富翁。
可以從人生哲學、企業經營、國際關係、非營業組織管理、併購、爭議處理、稅務會計等許多不同的層面來閱讀菲尼這段精采的人生歷程,卡西迪甚至常把書中部分情節拿來作為與客戶分析問題時的參考案例;引用某補教名師的台詞-哥讀的不是傳記,是人性。但話又講回來,法庭上的糾紛,其實也是在處理人性的問題,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