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之實務問題研討」學研會

本會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民國106年9月2日上午9時至12時,假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3樓中型會議室共同舉辦南區場在職進修課程-「強制執行法之實務問題研討」,特邀請吳大律師光陸主講。

講師以下列實務常見執行問題精闢分析講解:

一、消滅時效:

(1)聲請本票裁定是否中斷時效?如可中斷,何時重新起算?實務見解以聲請本票裁定為「請求」,可中斷時效,但仍需在取得裁定後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視為不中斷。然,講師認為上開見解欠妥,蓋聲請裁定係向法院請求,並非向發票人請求,如何可視為請求而中斷?為免爭議,建議民法修正時,應列入可中斷時效之事由。

(2)假扣押與消滅時效:1.聲請假扣押裁定可否中斷時效?2.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可否中斷時效?如債務人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無財產,法院未對之開始強制執行,是否亦中斷時效?3.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及開始執行如可中斷時效,何時重行起算?在債務人有二人以上,對無財產可供執行之債務人,何時重行起算?講座認為:【1】聲請假扣押裁定非民法第129條第2項事由,且係向法院聲請,並非對債務人請求,故不可中斷時效。【2】假扣押裁定之強制執行屬保全程序執行,只凍結債務人財產,非實現權利之終局執行,基於目的性限縮解釋,應不可為中斷時效事由。【3】退步言,倘認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聲請強制執行或開始強制執行未限制為終局執行,而包含以假扣押裁定之保全執行,則(A)聲請強制執行後,發現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應於聲請強制執行之次日重行算時效;(B)如有財產可供執行,則查封完成或扣押命令寄送後即應開始重新起算時效。

(3)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時效何時重新起算?實務見解認為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並非撤回執行,執行法院仍可核發債權憑證,時效自發債權憑證之日起重新起算;惟講師提出質疑,若實行抵押權者或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不發債權憑證,該如何處理?故認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應將「視為撤回」修改為「停止執行」,以避紛爭。

(4)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票款原本債權已時效完成,則債權人就該執行名義票款債權之利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該利息債權是否因票款原本債權之時效完成而隨同消滅?講師認為已經發生之利息債權與尚未發生之利息債權不同,前者既已發生,應為獨立之債權,自非從權利,應無民法第146條本文之適用,後者則否。

(5)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效重新起算後已逾時效期間,債權人始聲請強制執行,因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再發債權憑證,嗣債權人再持此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否主張時效已完成而提起異議之訴?講師認為應自判決確定後,再重新起訴時效,並參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4之(二)似可重新起算時效。

二、併付拍賣與聲請除去租賃權:

抵押人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抵押權人為擔保,嗣抵押權人將土地出租第三人建屋,屆期未清償,抵押權人取得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並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聲請連同建物一併拍賣,是否需先聲請除去租賃權?講師認為不應解釋為須除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後,始可併付拍賣,否則無法兼顧土地用益人之權益。

三、優先承買權:

債務人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合併拍賣時,優先承買之範圍?應以訴訟或聲明異議救濟?講師認為:債務人既不可應買,亦應不可主張優先承買。法院拍賣為私法買賣,自應受拍賣條件拘束,故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亦應依此條件。執行法院形式查明認有優先承買權,如漏未通知,則聲請或聲明異議即可,反之,倘形式上無法判斷,則應以訴訟救濟之。另,地上權及租賃權既已除去,自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又,倘在他案否認有租賃關係,基於禁反言原則,後案即不可為相反主張。

四、應繼分:

講師認為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怠於辦理分割,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待分割遺產完畢,始得拍賣。

本次講師針對強制執行相關法律規定、實務見解及學者看法一一提出,並提供其個人精闢意見,講授課程豐富,與會道長踴躍發言提問,講師亦詳為解惑,與會人士均收穫良多,滿載而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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