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07年3月24日(六)上午9至12時,邀請林秀雄教授講授「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課程。
林教授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評議(下稱系爭判決)帶入本次講授課程的重點:「1、否認子女之訴除斥期間過後,可否再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2、家事事件法第64條適用之前提?」
林教授表示92年法律座談會所提出之法律問題「甲之生母丙與推定為甲之生父乙,均未於民法第1063條規定之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甲其後能否提起確認與乙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肯定說,認為甲身為子女仍得提起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之訴,符合真實,最符甲之利益。而在99年法律座談會就此問題亦再提出討論,惟此則肯定說與否定說之人數相同,而審查意見則改採否定說,其中否定說認為釋字第587號解釋以後,民法第1063條已修正使未成年子女得於知悉為非婚生子女之日起2年內或於成年後2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故子女若逾法律規定之除斥期間,應認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然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學者認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與否認子女或生父之訴不同,故無提訴期間之限制,亦無提訴權人之限制。然而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特別明訂,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之訴,並於立法理由中特別言明「有無確認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予以判斷,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因此,依據立法理由可知如有爭執雖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由於已逾除斥期間而不得再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仍應為原告敗訴之實體判決,而非逕將之認為欠缺確認利益。
102年法律座談會並再次將此法律問題提出討論,仍採否定說,而肯定說之部分則認為雖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但其請求仍屬無理由。而在102年法律座談會後,最高法院作成103台上字223號、104台上字138號判決,均採與102年座談會決議相同之結論,即駁回原告之確認請求,不同處僅在於103台上字223號判決認為除斥期間過後,無提起確認訴訟之利益;而104台上138號判決則認有提起確認訴訟之利益,但因不得推翻婚生推定,故仍受實體敗訴判決。
至於家事事件法第64條之適用,則需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為適用前提,且須尚未罹於被繼承人得否認子女之除斥期間,繼承人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林教授當日簡潔明瞭使與會人員得清楚了解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目前實務見解之轉變與區別,讓參與課程者,獲益良多。(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