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展望」學研會

本會於107年3月30日(五)晚上7至9時,邀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葉居正院長講授「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展望」課程。葉院長在102年時擔任台南高分院刑事庭庭長時,曾至日本大阪觀摩日本裁判員制度,因而在我國近年推展國民法官制度(即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時,有較深入之參與及見解,故本會特別邀請葉院長介紹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葉院長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主要內容為:(一)國民走入法庭:使素人即民眾成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二)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此為揚棄閱卷制度,未來辯護人要取得卷證得依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51條為主張證據開示。(三)證據三階段開示:此目的係為使法院不要有立場之預設或成見。(四)準備程序精緻化。

葉院長並進一步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之目的除該法第1條之規定外,尚有(一)滿足媒體期待。(二)量刑接地氣。(三)法官卸責。(四)消弭社會對立之目的。而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施行後,所生之影響包含國民生活、檢察官、律師、法院實務等方面。對於參與之國民方面,會產生工作上請假之不便、生活步調之改變、心理壓力或有創傷負擔,此因參與之國民於參與期間必須在密集的時間參與審判討論,因此會生工作或生活作息之改變,且在面對參與之案件,也會因接觸到之案件而產生心理層面之影響。而在檢察官之部分則必須擴大團隊合作、增加法庭活力、舉證習慣改變、需更多耐心,此因檢察官必須面對國民法官,並為說服國民法官,與以往之法庭活動不同。至於律師方面,法庭活動變得更寬廣、與檢察官之武器趨向平等,分工更加細密、辯護方式則有所改變。而在法院之部分為配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則必須要將硬體設施增加、法官則儘量降低職權、純粹聽訟,並且要具備與國民法官溝通之能力。

葉院長最後認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是救援的法律,可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度,但未來施行,是否可以讓法官工作大幅減輕、沒有冤獄、實現主權在民仍尚需待觀察。葉院長當日之講授,幽默有趣,並真誠告訴與會人員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看法,使與會人員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有更進一步之了解與認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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