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研析」學研會

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舉辦107年度勞動法系列講座,於107年5月26日上午9至12時,邀請東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林更盛教授,假本會會館講授「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研析」課程,道長踴躍參加,座無虛席。

有關「競業禁止」,勞工離職後,原則上可規範競業禁止,但要注意兩造之權利如何權衡,講座就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逐項說明,並舉出實務案例供參。在勞工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時,雇主得請求返還之範圍: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4號判決,依兩造合約約款訂明勞工應返還「違反期間於……新職所得之所有期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則勞工於新任職公司獲得之員工認股權,亦屬前揭約定之「期約利益」。對退休勞工是否需給代償措施: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勞工自請退休而獲有退休金時,須受有效且合理之競業禁止特約拘束,無代償措施之保障,但此見解是否合理,講座請道長們思考。至於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是否適用於委任關係,有正反兩說爭議。又關於勞動基準法第9之1條施行前已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其他與「競業禁止」相關之案例,講座也提供諸多相關判決供參。

有關「最低服務年限」,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15之1條,涉及雇主對於培訓勞工所付出之費用、期間、成本等,與勞工離職自由之權衡,並舉出幾個實務案例供參。一為訓練費用是否具違約金性質而得請求酌減: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第2502號判決見解,均認為屬請求賠償已支出之訓練費用,不具違約金性質,無酌減之餘地。二為他人擔保「最低服務年限」之性質,亦有人事保證或一般保證之爭議。又關於服務年限如何併計?應返還訓練費用之範圍及費用之計算,講座提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第2478號等判決供參。

講座分別介紹「競業禁止」及「最低服務年限」之規範出發點與基本概念,並精心整理、說明國內實務見解,提供各種案例供與會道長們思考、討論,與會道長們均感獲益良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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