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問題研析

從勞工檢查談工資與工時

本會於107年6月23日,邀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邱駿彥教授於本會會館,講授「工作時間問題研析:從勞動檢查談工資與工時」,為本會107年度勞動法系列講座之一。邱教授為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研究領域為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針對特別休假法制更有所專研。

鑒於實務上勞資爭議多數是集中於工資問題,很少有單純因為僅就工時問題一項而提起訴訟或申訴。而去年勞動部專案勞工檢查,最常違規的項目是:超時工作、加班費不足額給付、出勤記錄不完整。因此,邱教授本次講座,主要從勞工檢查的面向來談工資與工時問題。

司法實務對於「工資」的定義認須有以下二要件:(1)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2)任何名義之(制度上)經常性給與。然而,邱老師認為符合第一個要件即可,第二個要件導致工資認定複雜化。

有關加班換補休,修法後明文加班可換補休,採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方式,然而如果加班算加班費的是加給1又3分之1時薪,產生換算方式差異,而老師特別指出加班換補休的法律問題,到底是新債清償或債之更新?可能日後的爭議所在。而當補休期限屆至時,尚未補休完畢,必須將未補休完畢之時數換算成加班費給付勞工,又會產生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的問題。尤其是勞工被資遣時,尚有未補休完畢加班時數,是否要算入平均工資的基礎,因為此計算基礎會影響資遣費。勞動部107年6月21日對此議題函釋,若資遣日前6個月內有未補休時數而折算之加班費,應算入平均工資。

有關特別休假,新制可遞延一年內休畢,一年屆至時未休之日數,則應折算薪資給予勞工,而此部分折算薪資是否入平均工資?就勞動部107年4月11日函釋意旨,假設107年度的特休遞延至108年12月31日尚未休畢有7天折算特休工資發給,若勞工於109年9月30日被資遣,則因為超過資遣日前6個月之內,所以不計入平均工資。但是如果勞工於109年3月31日被資遣,因特休折薪時點落入資遣日前6個月之內,是否要將折算特休工資計入平均工資由勞資雙方協議。然而,老師認為上開函釋並非妥適,有超越母法的疑慮。

當日眾多同道參與,互動熱絡。與會同道均獲益良多,滿載而歸。在這場研討會相互集思廣益,彼此勉勵與成長,一同提升勞動環境與勞動法制。(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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