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提供會員關於股東會議之相關法律攻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下午18時至21時,假本會會館舉辦「股東會實戰篇(一)」在職進修課程,特別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陳俊仁教授主講,陳俊仁教授為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商事法、證券交易法、英美侵權行為法、契約法等,前曾於本會講授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課程,深入淺出廣受會員好評。
此次陳教授以新聞報導關於各公司召開股東會曾發生之種種現象,包括股東會紀念品發放、股東會開會地點更換、會議現場保全看守、禁止股東發言及委任股東律師列席等等開場,再據此說明公司法上關於股東出席權、股東常會議案提案權等內容及實務上相關案例見解。股東會乃股東基於公司成員身分而得行使發言權、資訊權、表決權等之唯一集會處,不得隨意侵害或剝奪其與會之權利,或不當的阻止驅離,妨礙股東出席,如有違反實務上亦認為屬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會召集程序之違法。陳教授並表示關於股東會開會地點目前主管機關為防弊,要求須在公司所在地,但因應公司規模擴張,股東國際化程度提高,應可學習美國股東會之召開朝向非實體化發展之方向進行,即直接在股東會通知單上將全部議案列出,採電子投票,禁止提出臨時動議及修正動議,可惜此次修法並未納入。
至於單純違反議事規則,原則上並非屬公司法第189條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之違法,除非公司章程業已授權公司董事會訂定議事規則,並經股東會通過後,此議事規則即具有章程之效力。另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任意宣布散會者,為保障股東權益,避免主席恣意行為,依公司法第182條之1第2項規定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依實務見解,亦不以有股東於主席宣布散會之時提出異議,當場表示主席違反系爭議事規則為必要,僅在一般社會觀念認為相當之時間內,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即可。
最後陳教授提到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關於股東常會議案提案權之相關問題,例如可以提出的事項範圍,不具拘束力的建議案可否提出,以及以臨時動議修改章程方式,變更提案權範圍等開股東會之實戰攻防。本次課程陳教授準備之內容豐富有趣,讓與會會員對股東會開會技術、戰略運作多所認識,獲益良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