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完全給付、定型化契約、非典型契約為例
本會於107年8月4日上午9時至12時假本會會館,特別邀請詹森林大法官以「不完全給付、定型化契約、非典型契約」為例,講述「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當日會員出席踴躍。
首先,講座簡介臺灣民法關於不完全給付的基本理論,係繼受自德國法。特別的是,德國法關於「積極侵害契約」理論,係由律師HERRMAN STAUB依據執業心得所創立,並以此例激勵在座會員結合理論與實務經驗,律師創造學說並非不可能。不完全給付理論,在臺灣經濟起飛的年代,搭上預售屋熱潮、醫療疏失,以及日後凶宅等民事紛爭,而有了本土生命的發展。
講座指出,最高法院針對不完全給付與買賣物之瑕疵擔保、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的競合問題,罕見地作成三次決議,可見不完全給付是最高法院關注的重點。77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處理了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與不完全給付規定之競合關係;96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方面限制了定作人因工作物瑕疵所受損害的求償請求權,應適用1年權利行使期間,另一方面著眼於定作人權益之平衡,同時作成民法第495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損害之決議;至於106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則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決議定作人在對承攬人求償前,應先踐行民法第493條規定之定期催告修補瑕疵程序。講座於講述過程中,佐以相關裁判一一解說,理絡分明。
針對民法第247條之1的實務發展,講座引領會員綜觀最高法院104年度至107年度的相關裁判,以檢視實務發展。此外,講座接地氣地精心挑選台南高分院的相關判決為重點評析,讓會員留下深刻印象。講座指出民法第247條之1是干預當事人契約自由的規定,適用前提應限於當事人有締約地位不平等顯失公平的情形,常以「經濟上弱勢」為判斷基準,傳統典型是勞動契約,但在商業契約領域,「經濟上弱勢」是相對的概念,徒以「經濟上弱勢」為斷是有風險的。因此,講座提出「資訊上弱勢」、「法律上弱勢」、「語言上弱勢」等基準補充「經濟上弱勢」之不足。
最末,在有限的時間內,講座猶就借名登記契約的實務問題,盡心地作重點提示。此次研討會,講演內容精實題材豐富,有助於會員了解最新的實務發展,圓滿落幕。(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