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於107年11月17日上午9時至12時,共同舉辦南區場在職進修課程,特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專任副教授林良榮,講授「不當勞動行為與裁決制度問題研析」。
首先說明工會活動、法理,在日本討論非常熱烈,工會活動例如罷工,造成雇主損失,可以主張免責,日本企業內工會非常普遍。日本稱工會活動權。在德國,沒有企業內工會,因此稱工會行動權。
分別從不當勞動行為的權利「保護法」規範、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法規範,以及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與裁決案例(不利益對待與支配介入)等三部分,做具體分析、說明。
保護法規範部分,說明不當勞動行為態樣之主要分類,一、不利益待遇,分為一般性的不利益待遇、黃犬條款、報復性的不利益待遇;二、拒絕團體交涉;三、支配介入。關於導入裁決制度,新增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專門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如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7條。
說明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及意義,以及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職或減薪者,無效;以及說明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對於「不利益待遇」作補充解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稱「其他不利益待遇」即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不利益對待,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分析工會法第35條內容,分別從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及從雇主之行為結果作分析說明。說明不當勞動行為之權利侵害類型與法制設計,以及對雇主支配介入行為是否涉及「不利益對待」之裁決案例整理分類(雇主行為之類型、裁決字號)。
救濟程序部分,說明裁決之作成(裁決程序優先主義)及對於裁決之救濟程序,其中舉例諸如永豐餘案(105年勞裁字第36號裁決)做說明。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與裁決案例(不利益對待與支配介入),課堂中針對臺灣航勤公司、永豐餘案件、上海商銀案件、南山人壽案件等判決做分析、說明,並對就歧案例提出說明。
本次「不當勞動行為與裁決制度問題研析」,林良榮副教授除講課內容非常豐富外,其所分享講義之內容,經其整理相關案例、判決,並做詳細分析,非常值得參考。(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