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08年3月9日上午9時至12時,再次邀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林秀雄老師,假本會會館講授「無人承認繼承相關問題與修正草案評析」課程,分享其精闢的研究心得。
民法繼承編第五節「無人承認之繼承」雖屬較冷門的課題,但實務上仍有案例發生,現行規定容有不足之處。無人承認之繼承,起因於我國戶籍登記和身分關係的發生與消滅並未全面結合,戶籍上登記的身分未必能表彰真實的身分關係,為避免因人之死亡產生無主物的問題,在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乃規定一面從事繼承人之搜索(第1178條),另一方面又對遺產加以管理及清算(第1178條之1至第1185條),以保護日後可能出現的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及繼承財產最後歸屬者(國庫)。又於無人承認繼承時,現行法規定由親屬會議處理相關職務,然而,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中召開不易,無法發揮法律原所冀望的功能,因此,修正草案已除去親屬會議職務,當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並不明者,改由利害關係人或代表公益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啟動後續繼承人搜索、遺產清算與清償等程序。
講座引用數個最高法院判決案例,指出實務上被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常忽略現行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即逕行清償債權人或交付遺贈物予受遺贈人,如此作法於法有違甚為不妥,特別提醒與會道長注意。
講座接著闡述遺產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說明現行法並無,但修正草案業已增訂的遺產管理人責任規定。最末,講座分析國庫取得無人繼承賸餘財產之性質,雖現行法下學說多數採「原始取得說」,惟若採原始取得說,將產生如租賃權無從報明清算、質權人因質物歸屬國庫後其債權消滅質權無所附麗等諸多不當的結果,且與民法第1182條規定有違,就此,修正草案明確採「繼受取得說」,同時增訂繼承人於國庫取得後承認繼承者,仍得請求返還賸餘財產,可使法律關係安定,並保障繼承人之權益,講座評析上開修正應值贊同。
當日研討會於12時圓滿落幕,講座深入簡出的介紹,讓與會道長對「無人承認之繼承」有更上層的瞭解,有助於此一課題的執業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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