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晚間7時至9時,邀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洪能超法官,假本會會館講授「連帶債務一部和解時效消滅之效力」課程,道長踴躍參加,座無虛席。
洪法官首先透過共同侵權行為之案例,引領道長思考並進行一場腦力激盪:當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害人與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一人和解時,對他連帶債務人可否再為求償?求償範圍為何?可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0號判決;若侵權行為人為受僱人,此時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求償權,應如何行使?可參考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判決。
隨後,洪法官簡要複習前次講座之「時效中斷及時效完成之抗辯」、「利息之時效」、「保險金利息之請求權時效」、「本票之時效」、「抵押權擔保債權時效消滅之抵押權除斥期間」、「侵權行為、國家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時效」、「民法第227條之2承攬契約增加給付之除斥期間」、「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等主題,並就各主題以案例為討論,輔以相關實務見解,幫助道長釐清相關法律爭點。
緊接著洪法官進入今日講座主題,提出許多案例供與會道長討論:先以近期娛樂新聞馬太太與王小姐間侵權行為訴訟、夫妻間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案件,提醒道長注意民法第143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關於連帶債務一部時效完成之效力,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判決及歷審判決;燕巢農會及總幹事案,提出實務不同見解及洪法官個人意見;關於計程車司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意外之侵權行為案例,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
最後,以道長詢問「關於連帶債務一部和解」之複雜案例作結,洪法官非但詳盡予以說明,更令與會道長理解今日講座課程如何應用於實際案例上,洪法官精心整理、說明國內實務見解,並提供各種案例供與會道長思考、討論,令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更期待下一次的實務進修課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