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刑事新修法簡介及實務走向

  於109年6月13日上午9點,本會很榮幸再度邀請到台南高分院黃建榮庭長演講,講題是「108年刑事新修法簡介及實務走向」。今年初爆發新冠病毒疫情後,公會進修活動暫停,本日是6月7日解封後的第一場演講,加上黃庭長演講是票房保證,因此吸引許多會員到場參加。

  在108年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都有幾次重要的修法。在刑事實體法的普通刑法方面,例如1.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追訴權時效原為:「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增加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即對於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且發生死亡結果(例如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均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2.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從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法定刑也從六月以下提高為一年以下,並刪除「從事業務之人」加重處罰的規定。理由是認為從事業務之人所造成的損害未必較一般人大,且有違平等原則,況且實務過於擴張業務的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因此刪除業務加重的規定,並提高刑度,足資法官視個案裁量適用。3.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從三年以下改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身體法益與保護自由、財產的妨害自由、竊盜罪相較,刑度過輕,因此提高刑度給予法官較大的量刑空間。

  在刑事實體法的特別刑法方面,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製造、運輸、販賣二級毒品,從七年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11條第5、6項:因應新興混合毒品之趨勢,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修正降低為5公克以上,以符實際需要,並將持有第三級毒品5公克以上,調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原20公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9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及懷胎婦女販賣毒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4條至8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適用最高級別毒品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偵審自白:犯第4條至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有:1.被告卷證獲知權:增訂第33條第3至5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無關、另案偵查、隱私、業務秘密),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2.限制出境或出海:增訂第93條之2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及例外),並應書面記載相關事項,至遲應於為限制6個月內通知。3.救濟之程序保障:再議期間從7日延長為10日、上訴期間從10日延長為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亦延長為20日。以前為保障告訴人權益,判決書後送檢察官,現在既因期間延長,以後要同時發送被告、告訴人及檢察官。

  實務新見解例如:1.釋字第775號認為累犯雖不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但是不能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認為,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加以考量。2.詐欺集團與強制工作: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時,於有矯治犯罪之必要,得一併宣告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則以裁量因子來判斷,即應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有否預防矯正之必要,於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決定是否一併宣告強制工作。

  演講於中午12時圓滿結束,與會人員獲益良多,期待講座下次再分享實務案例與辦案經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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