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9年10月22日(星期四)晚上6時30分
地點: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B1赤崁廳
出席:許雅芬、林仲豪、李家鳳、謝育錚、陳寶華、王正宏、林媗琪、鄭嘉慧、伍安泰、李政儒、李汶宜、邱煒棠、陳廷瑋、蔡雪苓、陳琪苗、曾怡靜、鄭植元、葉進祥。
列席:蔡宜均、黃俊諺、温菀婷。
主席:許理事長 雅芬 記錄:温菀婷
壹、報告出席人數:應到20人,實到18人。
貳、主席宣布開會
參、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參見第302期台南律師通訊】
伍、上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
一、案由:109年8月份高夢霜等2名新會員入會同意追認案。
執行報告:同意入會,並於109年9月28日核發會員證。
二、案由:本會第33屆臨時會員大會舉行時間及地點案,請討論。
執行報告:定於109年11月29日上午假東東宴會式場舉行。
陸、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1.109年9月18日舉辦府城律師盃籃球賽,本會籃球隊再次勇奪冠軍,感謝籃球隊隊長辛苦籌辦,活動圓滿成功。
2.全國律師聯合會當選人於109年9月19日召開第一次組織改造委員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代表本會出席會議。
3.109年10月13日理事長代表本會參加新竹律師公會新舊任理事長交接典禮。
4.全國律師聯合會當選人於109年10月17日召開第二次組織改造委員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代表本會出席會議。
5.109年10月23日理事長於本會會館召開第20屆全國律師盃慢速壘球邀請賽第一次籌備會議。
6.109年10月26日本會與全聯會律師學院合辦「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審理法制研討會」,邀請王銘勇律師、陳俊仁教授擔任講座。
7.109年10月27日理事長代表本會參與新竹律師公會律師節慶祝活動。
8.109年10月29日理事長代表本會參加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開幕式及109年10月30日綜合座談會。
二、監事會(陳琪苗監事)報告:收支項目經核均相符無誤。
三、各委員會報告:
(一)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李家鳳常務理事報告)
1.財務收支相符。
2.本中心將於109年11月6日假總理大餐廳舉辦第46週年慶祝晚會,感謝本會所有服務律師的熱心奉獻,也歡迎本會會員踴躍參與。
(二)實務研究委員會(鄭嘉慧理事報告):原定於109年10月31日舉辦之府城論壇因故取消,11月、12月各舉辦一場,歡迎本會會員踴躍參與。
(三)秘書處(黃俊諺秘書長報告)
1.109年9月份退會之會員:練家雄、張齡方、李茂增、林宜儒、符玉章(以上5名月費已處理);張耕豪(月費繳至108年12月)﹔洪懷舒(月費繳至109年6月)﹔張顥璞(月費繳至109年6月)﹔田欣永(月費繳至109年6月)﹔陳塘偉(月費繳至109年7月)﹔吳文琳(月費繳至108年12月)﹔陳瑩娟(月費繳至108年12月)﹔錢裕國(月費繳至107年12月)等13人。
2.截至9月底會員總數1147人(一般會員392人+特別會員755人)。
3.截至9月底止跨區執業人數879人。
柒、討論事項:
一、案由:109年9月份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律師:李姿誼、楊博為、趙俊翔、羅詩婷、蘇睿涵等5名律師,請追認。
決議:同意追認。
二、案由:本會109年9月份財務收支報告表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109年度第14屆全國律師盃高爾夫球賽」追加預算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106.02.24民眾楊○○投訴本會A會員案,請討論。
決議:審議通過,依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提方案辦理。
五、案由:106.06.06民眾沈○○投訴本會B會員案,請討論。
決議:審議通過,依本會章程第80條規定辦理。
六、案由:109.05.20民眾檢舉李○○沒有律師資格,疑似公然上網招攬客戶,提供租賃、智財等法律見解,有無違反律師法案,請討論。
決議:審議通過,依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提方案辦理。
七、案由:109.06.02興○公司檢舉李○○律師違反律師倫理之利益衝突案,請討論。
決議:審議通過,依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提方案辦理。
八、案由:本會110年度各委員會暨社團安排之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審議案,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通過。另基於本會財政考量,並鼓勵會員踴躍參與本會社團,各社團申請補助費用時,社團會員人數未滿五人者,不得動支各社團之年度補
助費用,且各社團得動支之年度補助費以每會員新臺幣1,500元為上限。
九、案由: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109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十、案由: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110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審議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案由:本會109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案由:本會110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審議案,請討論。
決議:修正後通過。
十三、案由:本會110年度工作計畫表審議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十四、案由:本會會員名單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五、案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提議與本會合作至本市各高級中學進行消費法律教育宣導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委由消費者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辦理。
捌、臨時動議
玖、自由發言
拾、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