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新實務見解」講座

  109年12月19日假本會會館邀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洪法官能超為本會會員分享「最高法院最新實務見解」課程,依據講座的講授大綱分為民事大法庭案例、釋字771號解釋、訴訟費用、訴訟屬登記相關問題:移轉無效、塗銷回復所有權事件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它重要實務見解分享等。

  首先講座引述魏法官大對於「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法律見解之引用」裁定做為說明:其認為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僅對提案法庭(小法庭)該提案事由之原因案件法律見解發生拘束力,性質上屬「判決效」,非「規範效」,對於提案以外之其他事(案)件,除其他事(案)件已另行裁定提請大法庭案審理,否則亦無「判決效」,更無「規範效」。此論點講座提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做為肯認之說明,惟可惜實務操作上並非如此,現行實務操作上似乎將大法庭所做之決定做為個案判決依據之引用,實有誤解大法庭之功用。

  再者,講座提及並說明109年7月3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載貨證券據法之效力: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109年7月31日108年度台上大第1719號:於舊法時所規定收養未滿7歲未成年子女時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於新法修正後亦無此爭議);109年8月25日108年度台抗大953號裁定:附帶民事訴訟錯誤之移送、補費乎?講座針對此議題一併提及最高法院大法庭所提出之見解,其所衍生三大問題1.本見解射程範圍?2.管轄問題?3.當事人追加問題?)供學員思考。

  最末,講座提出近來最高法院於時效競合部分已採取請求權交互影響說實務見解有:最高法院94年度上字第2185號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供參考,惟近來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似乎又改請求權競合說:即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講座認為大法官所為釋字第771號解釋似乎推翻釋字第107、164號解釋之見解,也一併推翻許多司院院院字、院解字效力之見解。

  不論於課程進行中或課程結束後,許多道長亦針對講座於課堂中所提及目前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就教講座,講座也一一與發問道長詳加討論。(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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