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實務概覽

  109年12月12日上午於本會會館,由業法律事務所所長陳業鑫律師到會主講「勞動事件法實務概」,講座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及研究所碩士班,歷任高雄地院法官、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及富邦金控董事並著有:「勞動事件法概要」及「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 管理不犯錯」等法普著作,本次研習有八十餘位(滿場)道長先進到場參與。

  講座上半場先概述:「勞動事件法欲解決什麼問題?」,首先是「太遠」,因民事訴訟採取「以原就被」原則不利於勞工;次之為「太貴」,裁判費等訴訟成本對勞工而言太高;繼之為「太慢」,訴訟費時耗力,拖延經年;最後則是「太難」,勞動事件訴訟專業門檻太高。而勞動事件法與行之有年之民事訴訟程序差異主要在於:1.管轄不同,2.裁判費不同,3.調解前置(法官參與),4.舉證責任,5.工資與工時推定,6.保全程序,7.工會角色。

  至於整部勞動事件法較為重要之條文則略:第2條將勞動事件擴及勞資會議決議、勞動習慣、建教合作關係、因性別工作平等違反暨就業歧視所生之爭議;第3條規範勞工包含求職者,雇主包含招募求職者之人;第37及38條則推定勞工之報酬暨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第46~50條則規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整體而言,勞動事件訴訟上舉證責任勢必往資方傾斜。

  下半場講座則分述勞動事件法上路後之衝擊熱點:首先是關於「工時」之認定,蓋工時係工資及加班費計算之重要依據,且出勤紀錄置備責任在於雇主,雇主依法並須保存紀錄五年;衝擊二則為「工資」之認定,除過往「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等判外,尚須衡酌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之規定;衝擊三則是「解雇」事由,蓋勞動事件法第49條「繼續僱用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將對雇主企業產生極大之衝擊;衝擊四則為「調動」,除衍生「確認調動無效與回復原職」之新型態訴訟外,勞動事件法第50條「回復原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定將阻礙企業人事管理及營運。

  最後,講座說明勞動事件法實行後須注意諸如:勞動事件法係民事訴訟法暨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法規適用是否溯及既往,求職者實體法上之求償依據,工會在法律上地位之強化及勞資互動模式重新開機等重要事項。與會者就本次研習議題莫不滿載而歸。(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