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財務之「開源」V.S「節流」

◎許安德利 律師

前言:2020年6月1日自由時報刊載:「健保費率擬調漲:『錢用在哪?』民團:先體檢醫療浪費」等,而引起不少個人及團體,不同角度之質疑與建言。至2020年7月25日再刊出:「財務吃緊,健保首季短絀75億」,醫團再主張:「入不敷出老問題,先鎖緊醫療浪費漏洞」等文。筆者不諳醫政專業,但贊成「節流」重於「開源」之多數說,因如無適宜之節流,開源終必陷入無底洞。故亦贊成「應強力節流」多數共識。爰臚列筆者個人意見,供讀者參酌。

壹、凡非台灣國籍者,一律不得參加健保:揆諸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簡稱健保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稱:「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別制定本法。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本法規定給付保險給付」。立法原旨甚明確,因非商業保險或宗教慈善機構,保險對象限於全體國民。故凡非台灣國籍之外國學生、外商、外僑、僑胞、外配,出生即選擇中國籍之「小明」們,陸配與前陸夫所生子女等,均不得參加健保無庸置疑。至於不能參加台灣健保而入境台灣者如何補救,應仿外國例,由保險公司所設計之各種長短期及選擇保險項目之保險,囑其自由參加即可。如筆者之孫女留美,校方安排參加「學生健康保險」。

貳、凡非台灣國籍者卻已參加我國健保者,應即予退保再觀健保法第8條:「具有中華民國籍符合下列各資格之一者(共五款),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以示強制特徵。續觀第13條,更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失蹤滿6個月者,二、不具第8條、第9條所定資格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以示其排他性。從而凡依法不得參加,而已參加者應予以退保,不容以任何理由保留健保。

參、已參加健保者,因故停保,復保問題之檢討:部份台胞、台商或留學生,因長期出國而申請「停保」並停繳健保費,返國後補繳部份健保費「復保」之情形應全部停止受理。概如已參加健保者,擁有一棟房屋,無論自住、出租、或空屋,均需按期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絕無因空屋即可停繳之可能。筆者之孫女出國留學前即辦妥「定時、定額自動繳健保費」之郵政儲戶。台胞、台商亦應囑其如此,否則只有欠一定金額之健保後自動退保乙途。

另僑胞有事來台(如就醫)竟能獲特權,臨時參加健保之怪現象,無論是否有政治因素,不宜續存。陳佑安先生在「納稅人談健保調漲乙文(2020.6.21自由時報A16)中之質疑:「彼等不必終身繳保費,沒在台灣納稅,更沒被鎖卡之風險,竟然可以回台用健保」不能不贊同!

至於欠繳健保費,原應鎖卡之規定已取消,僅執行無效果之催繳處理方式亦不宜續存。概縱屬低收入戶,政府已存繼續性之相當補助,藉故不繳尚可不鎖卡,豈非享雙重利益?

肆、應釐清健康保險之本質:台灣健保既屬社會保險,因非稅務或慈善捐獻,基本健保費不宜任意權宜調漲,更不宜對人民任何財產收入標的加課二代健保費。應依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調漲「自付額」。另不少醫團建議不應大小通包之管理模式。是否應研究小病不保,以免浪費大規模醫療資源,及大病保守之處理方式。

至於困擾健保之新型冠狀病毒相關費用等等,依衛生署公佈每一個確診者之醫療費用達新台幣210萬元。然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明定:「…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故陳時中部長拋出:「以公務預算挹注健保財務」正確合法,根本無需修改法律。由健保局函請忙於疏困大業疏忽有此規定之行政院補編預算即可。

伍、傳染病之全部醫療費用由國家負責問題之研討:目前全世界僅台灣及日本,有關新型冠狀病毒之醫療費用全部由國家經費負擔。其他主要國家之處理方式各異,性質上屬國內法。然無論國家或健保負擔,最終均屬全民之血汗錢。關此筆者認為有進一步研討其立法本旨之必要,依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條:「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所指「發生」而傳染之「地」應係在台灣國內,不可能跨越至國外。因在國內發生始有傳染蔓延問題,其核心理由即在此。而染(發)病後,深怕負荷鉅額醫療費用等因素而不敢告知他人(尤其疾管單位),即所謂「隱匿疫情」是也。因而導致發病後無法迅予醫療而延伸至社區群聚感染之悲慘結果,基此理由,必須國家法律預告全民,由國家負責為其免費治療之無奈。然如在國外即與台灣無關甚明,從而研討重點在於:「已在國外罹患新型冠狀病毒,或深怕已感染,或怕被感染而逃回台灣者」,因已無法隱匿疫情,矧大眾共知,急忙由疫區返國者均屬「準病患」時,就根本不屬於該法第一條之要件,是否尚需由台灣健保(國家)負擔顯有疑義。筆者與不少關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討論此負擔問題,全部異口同聲表明「應由該人全部自負全部費用,國家無需負擔分文」。關此南韓似屬於要全部自負之國家,而有「沒錢付隔離費,台女遭韓國驅逐出境」之報導(2020.4.7自由時報A3)。

陸、健保財政,倘有弊端應糾舉偵辦:健保財務之短絀,原因多端,惟如有人為因素,似亦應糾正。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