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棋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於110年3月27日假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舉行,本次會議預定依序討論109年度收支決算書、110年度收支預算書、全律會對台北律師公會提起民事訴訟之和解建議案、章程修正案等項。
會議初始司儀即先報告在開會之前已有數位會員代表請辭,並已遞補至候補第六位,而由此次會議中全體150位會員代表全員出席以觀,此或因雙方陣營會員代表人數相近(指台灣隊和全國隊,詳參前期林仲豪律師所撰全律會最新動態),且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為求票票入匭而來。
接下來確認本次會議議程時,司儀先行說明原「全律會對台北律師公會提起民事訴訟之和解建議案」已經提案人鄧湘全會員代表書面撤案。嗣當然會員代表楊銷樺即提變更議程案,建議將「110年度收支預算書」移至「章程修正案」之後,理由主要是認為相關預算支出牽涉全律會之組織結構,而此有待章程修正後方得確認,況未有章程何來預算?經廣泛討論後未有共識,遂進行當日第一次記名表決,本次會議報到時各會員代表即獲發一張註明「限會員代表大會使用」之全律會新式律師證,各次表決即持該律師證感應計票,表決結果為同意票73票、反對票70票、棄權1票,通過議程變更案。
隨後開始進行理事會報告事項,其中產生激烈討論者乃「律師學院」一項,包括其成立依據、組織定位、如何運作、財務透明等項,陸續有會員代表提出質疑,亦有實際參與「律師學院」運作之會員代表作出解釋、說明,此等認知歧異延續到「109年度收支決算書」之討論案,多位會員代表提到「律師學院」109年度計支出3,298,465元,然支出細目為何?各次課程究竟有無盈餘?若有盈餘是否回歸全律會等節,無從由收支決算書中得知,經廣泛熱烈討論後,由當然會員代表包漢銘提案擱置,此提案取得全體共識,決議擱置。
再來即進入「章程修正案」,其中第2條關於全律會之所在地為何,組織改造委員會併陳兩案,分別為「中華民國轄區」和「中央政府所在地」,有會員代表謂因我國歷史因素,中央政府何在恐有不明,故以轄區定之,似較能兼顧彈性,此經一番討論後,終達共識,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全律會之設置地,至此,已中午十二點,主席裁示休息一小時後用餐再戰。
下午一開始即進行第3條之全律會宗旨修正審議案,就此,當然會員代表林仲豪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律師法第62條第2項已明訂全律會之目的,故建議將該項規定作些微文字增刪後列為章程第3條內容,自此開始產生激烈爭論,有謂律師法所定不必然即需列為章程內容者,有謂目的與宗旨之定義不同者,有謂應刪除砥礪律師之品德或提高律師地位等文字者,百花齊放,最終付諸表決,無論是原草案或修正案均未過修章門檻,此時眾人驚覺,若是如此,則章程必然維持原規定,而原規定宗旨中之「闡揚中華法系」一項,顯非大家所能接受,在大家均一致恐懼「闡揚中華法系」之情況下,兩條平行線迅速靠攏,故當然會員代表陳澤嘉適時提出復議動議,經取得共識酌作文字修正後無異議通過,本條文之審議過程歷時一小時。
隨後正式進入修章之深水區,即第5條之全律會組織及選制,依組織改造委員會過半決議後所送之原草案版本,主要組織及選制與現行律師法第142條(即全律會第1屆之理監事、會員代表選舉方式)同,而會議前會員代表林俊宏等37人另提修正案,修正案之主要內容是:(1)將個人會員代表之應選名額與個人會員總數連動,應選名額為選舉投票月前第六個月月底全體個人會員總數之百分之2,若以10,460人(需繳109年會費之會員總人數)計算,應選會員代表計210名;(2)採無記名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法,依上開應選人數計算,每名會員得圈選105名會員代表;(3)每一地方公會僅有一當然理事兼團體會員代表,不再另推派一名團體會員代表。就此,雙方陣營又一番激烈討論,有謂會員代表人數與律師人數連動縱然使應選名額增加,但較能充分反映民意;有謂會員代表人數與是否民主、是否充分展現民意無直接關連,否則立法委員人數減半後難道較不民主?雙方僵持不下,最終還是因為雙方皆未能逾三分之二之修章門檻,故原草案與修正案皆未能通過。後續之第9條因事涉團體會員代表,而各地方公會於當然理事外是否尚得有一名團體會員代表既未有共識,其結果亦同,原草案與修正案皆未能審議通過。
緊接著進行之第10、12、14、15、16條條文修正案,因雙方歧異仍大,縱有部分會員代表希望雙方陣營能先行協商、折衷,然亦有會員代表堅持立場而未能如願,故上開條文紛紛經表決擱置,隨後第17條以下至第41條亦全部擱置,至此,章程修正案以大部分擱置收場。
隨後進行「110年度收支預算書」審議案,一開始亦一陣激烈討論,包含其他業務費何以未有細目、工作計畫即編列1,100餘萬?預備金增加編列600萬何用?經熱烈溝通討論之後,雙方達成共識,無異議照案通過。
最後臨時動議階段,會員代表方瑋晨提議,希望全律會以電子郵件方式徵詢個人會員關於:「跨區執業是否應繳交費用?」,此直擊雙方陣營之主要爭執點,復又引發一番切磋,同意者謂此等方式能充分探求民意,雖無拘束力但能供各會員代表參考;反對者稱此或與律師法第20條規定相違,且若要如此,乾脆問大家要不要繳稅?之後經會員代表林俊宏提議擱置,取得全體共識後擱置此動議;接下來因整日討論過程中發現若干會員代表對「律師學院」有諸多疑問,故經當然會員代表林孟毅提議下次大會邀請「律師學院」院長、執行長列席報告,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隨後散會,此時已是當日晚上七時許。
本次會議進行下來,會員代表鄧湘全之某次發言或可充分說明現況,其稱:「大家不要再浪費時間吵枝微末節的事了,在我們吵的這段時間,我們會議室外面準備的餅乾都被偷吃掉了啦,我真的有看到啦」,其中深意殊值各會員代表省思。選舉既已結束,兩大陣營皆未逾修章所需之三分之二門檻乃既成事實,所謂民意,或是希望雙方陣營本於自身競選承諾,在維護全體律師權益等終極目的下,互相協商、折衝,以調和出一兼顧各方立場之共識章程,絕非流於意氣之爭。全新的全律會應該是強而有力、團結一致之全律會,方能真正達到修正章程第3條議案所定之設立宗旨,而此實有賴於各會員代表之智慧。律師需團結,團結真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