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於110年5月8日上午9時40分至下午17時50分於南台科技大學E棟圖資大樓念慈廳舉行「2021南台法學名家講座」,十分榮幸邀請湯德宗前大法官、鄭植元助理教授、林誠二名譽教授、許雅芬副理事長及甘添貴名譽教授講授公法、民法及刑法最新議題,當日座無虛席,精采程度可見一斑。
當日上午場由湯德宗前大法官講授「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改造-司法改革的契機?」議題。
講座首由「釋憲制度之定義及法規範基礎」出發,認為憲法解釋應解為建立全面且無漏洞之違憲審查制度,另應包含總統、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做成之行為,理應一併接受審查。並就憲法維護目標最上位概念「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之民主共和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而為探討,就我國釋憲表決門檻及各單位現行釋憲件數進行分析。
其次,講座探討司法院定位,由「一元單軌」、「一元多軌」、「多元多軌」三種制度選項探討我國司法院於體制定位之轉變,並就大法官與法官終身職、特任議題為深入討論。
第三,講座進一步深入分析「目前釋憲實務趨勢」,並針對釋憲效率議題提出見解,認為未來應將大法官任期延長為12年,總數減為9人,每4年更換3分之1。主要原因為人才難覓,應質重於量,且大法官經驗養成不易,允有所發揮,故應善用有限資源,充實急需幕僚及助理,改進審查程序,提升審查效率,維持間格任期以促進大法官新陳代謝,世代交替。每4年更換原因為維持制衡,擺脫政治,避免壟斷,俾增公信;就未來憲法訴訟法施行後,議程設定應依案件重要性排序,並須選定各案件主筆大法官,亦須確立裁判憲法審查之篩選標準,應循美國法從寬受理,且應將言詞辯論常態化。
第四,講座就「審判獨立」議題表示見解,認為司法的獨立與公正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審判獨立須兼顧免於外力干涉之外部獨立,以及不迎合上意之內部獨立;任期保障為審判獨立所必要,建議就大法官任期部分修正為「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其院長、副院長職務不受任期保障」以及「其再任大法官並為院長、副院長者,任期為四年。」
講座末就「釋憲資訊的公開」為討論,並主張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要求嚴守秘密,然政府資訊公開為世界潮流,亦應適用於法院,資訊公開利益可提高裁判品質、便利法實證研究並增進人民信賴。然資訊公開易可能使法官產生顧慮,不敢暢所欲言,故建議於先完善大法官退職保障後,適時適度公開,並於離任後公開且不得秋後算帳。
最後,講座以大法官制度改造乃為選出最適任大法官承擔「維護憲法保障人權」之重責大任做為結語。
當日下午上半場部分,由林誠二名譽教授講授「民法修正、見解變更與適用問題」。
講座首先就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及第13條行為能力修正部分提醒需應注意公布及施行日期,進一步指出目前問題在於「新法施行前緩衝階段法規範如何適用」,及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修法後最大衝擊為第187條於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須直接向侵權行為人求償,無法要求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被害人實際上將有求償困難問題。
第二,講座表示最高法院近期統一見解,認為「法人可作為侵權行為主體」,此修法變動甚大,最高法院過去見解認為法人不得作為侵權行為主體,但實際適用時此見解與公司法第23條、第28條所採行「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具有權利能力之見解矛盾,學界則認為第188條、第197條及第197條法人均居「中間責任」地位而負有推定過失責任,並以受僱人有故意過失而負侵權行為為前提,理應負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最高法院近期統一見解則先區分是否知悉行為人,而不認為屬中間責任,應採無過失責任,民法第188條應為代負責任,因法人本身並無「行為」,法人若有行為則應歸屬於民法第184條,與侵權行為人共負民法第185條侵權行為責任。早期王澤鑑老師認為須同時該當民法第28條及民法第188條要件時,方可認為民法第28條代表人執行職務有過失,並共負連帶責任。法人若日後改為得成為侵權行為主體,客觀上是否可認有積極侵權行為,仍待討論。例如公司董事會決議於公司內設置違法機械、公司董事會決議作假帳可能成立。民法第28條內部求償權部份,王澤鑑老師認為應類推民法第188條可內部求償,但講座認為既無漏洞自無類推之理。
講座另就現行民法第188條有無民法第276條之適用提出探討,如被害人對受僱人消滅時效完成,則雇主雖對抗,惟消滅時效規範刪除後,將來非全額求償須適用民法第276條。又就連帶債務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其一和解,是否一同免除其他債務人債務議題,講座指出若和解後未清償,未產生清償效力,僅屬單純債權。
講座最後就現行民法第191-1條以下盤點責任狀態,就民法第191-1條因商品製造人本身無任何行為,未來不論其是否有消費關係均採無過失責任,民法第191-1條本身無行為,自屬無過失行為,就此講座不贊同採多數採行中間責任見解。又就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責任是否適用於醫師醫療行為問題,講座指出法院見解認為醫療行為無消保法適用,講座則認為醫療行為本身應屬消費行為,但相關責任應以醫療法規範為準。
課程進行期間,講座亦持續就前開議題與參與講座道長及學生共同深入討論。
當日下午之下半場,由甘添貴名譽教授講授「醫療自主權與生命權的衝突」議題。
講座首先提出「四個醫療法業務正當行為案例」作為引言,並說明醫學倫理自早期以父權權威思想及強調醫師專業性之「醫師為本位」思維模式轉變為現今「病人自我決定權」,且著重病患自主權之「病患為本位」思維模式。「尊重病人自主原則」包含「病情告知原則」、「告知同意原則」及「嚴守秘密原則」三內涵。病人自主原則上不能無限上綱,現行刑法尚不承認個人對於自我生命具有處分權。
第二部分,講座分析「告知同意原則與過失及故意的關係」,並闡述醫療糾紛中,醫師是否善盡告知義務,涉及故意或過失之認定,醫師若違反告知同意原則,但已盡客觀注意義務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則可認為無過失且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則會因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即屬不完全給付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醫師若合乎告知同意原則,卻未盡客觀注意義務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則認為應負過失民刑事責任。早期過失之認定著重於「預見可能性」,現今過失責任之認定著重於「迴避可能性」。
告知同意原則與故意之關聯,則涉及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醫療行為須符合醫療常規及合理臨床裁量。所謂「醫療常規」係指在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經驗或知識等長期累積所形成之常見成規,屬醫界共同的臨床經驗與專業知識,且為醫界在臨床治療上的共識,其具體內涵包含適應性、適正性、實踐性及倫理性。專斷醫療行為不符合醫學倫理且未尊重病人自主原則,而非屬業務上正當行為,原則上不能阻卻違法,例外於緊急避難或推測同意,而阻卻違法。
講座亦就「安樂死與尊嚴死議題之比較及內涵、限制與衝突」提出探討。生命自主權與生命權之衝突問題中,耶和華見證人教會病人拒絕輸血,醫師得否違背病人意願輸血予以救助,即生爭議。此部分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如何權衡宗教自由與醫療價值之權衡。若違反教徒意思強制輸血則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反之若尊重教徒意思拒絕輸血,則拒絕輸血之不作為不成立違反保護義務遺棄致死罪。「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衝突議題」部分,美國判例以「墮胎危險性高低」分為三階段理論,我國刑法則以「保護胎兒生存權」為優先,優生保健法則區分懷孕24周作為可否為人工流產之分水嶺,若遇有孕婦生命法益與胎兒生命法益衝突,依義務衝突之法理,醫師不負中止懷孕之作為義務。而就病人自主性與醫師專業性衝突部分,講座認為醫師就疾病確診及急診檢傷分類具有絕對專業性,就「緊急狀況或特定風險效益性大」之醫療行為則以專業性為主、自主性為輔,又就「手術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則有絕對自主性或以自主性為主、專業性為輔。
最後,講座針對無效醫療及不當醫療議題提出精闢見解,並與在座參與人員交換意見,課程內容豐富,實令與會會員受益良多。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