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0年7月31日邀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兼家事庭庭長洪挺梧法官為本會會員分享家事法系列課程(七)「繼承事件-遺產分割」課程,為因應防疫相關措施,乃採行線上授課方式進行。
首先,講座先就裁判分割之程序要件作為整個課程開端,包含幾個重點「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應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不動產遺產應先完成繼承登記」、「以一次性消滅公同共有關係為原則」、「不得本於個人應繼分而為請求」,並列舉數則司法實務見解來說明上開五項重點之相關應行注意事項。
中場休息後,講座則就實務上有諸多爭議之「遺產範圍」作說明,講解內容包含「撫恤金」、「稅捐、保管費用、罰金、訴訟費用等」、「喪葬費用」、「喪葬津貼」、「奠儀」、「生前醫療、安養費用」、「保險金」、「生前贈與」、「死因贈與」、「三扣(扣還、扣除、扣減)」等。
特別針對「喪葬費用」部分,會員反應相當熱絡,有不少會員針對其等執業上遇到之相關問題,提出來作討論,講座則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意旨「遺產管理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為民法第1150條所明定。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之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提供會員辦案上之參考。
另外針對「奠儀」之部分,也同樣受到會員熱烈討論,此部分講座則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75號要旨「基於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民間葬禮習俗上,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每每有按其與繼承人親疏遠近之差異,對主辦喪葬之繼承人(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此項物品或金錢之餽贈,即民間俗稱之奠儀,於繼承發生時並不存在,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基於所遺財產所生之收益,核其性質,要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且辦理喪禮時,親友之所以致贈奠儀禮金,或係基於其與特定人(應含與被繼承人、繼承人、或前二者之親友)間之親誼關係,抑或係基以往己身受贈而所為回贈,衡諸常情,接受奠儀之繼承人將來如遇致贈奠儀之人家中辦理喜喪事宜時,亦會憑此而回贈奠儀或禮金。」以提供會員執業上之運用。
本次課程內容實用,講座實務經驗豐富,深入淺出,課程中亦不斷回應會員於執業時所面臨之相關實務問題,使各位會員得於辦理分割遺產相關案件時,有更多細節得多加注意,受益著實良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