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舉辦家事法系列課程(六)「繼承回復請求權、代位繼承、繼承權之喪失」

  本會於110年9月25日邀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林秀雄教授為本會會員分享家事法系列課程(六)「繼承事件-繼承回復請求權、代位繼承、繼承權之喪失」課程,本次一樣採行線上授課方式進行,報名人數創下歷史新高。

  因為繼承回復請求權,可稱為「繼承法上的迷宮」,條文規定得並不完善,實務見解互相對立,學術界對此自然有許多研究。林教授由大法官解釋及諸多實務判例出發,循序漸進為會員講授繼承回復請求權法律關係的演進。

  針對繼承回復請求權,有兩號大法官解釋對此發表意見,分別是第437號和第771號解釋。其中第473號,又是從兩個最高法院判例衍生而來,分別是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53年台上字第592號判例。其中53年的判例,本來是想要解決40年的民事判例產生的問題,因為40年的判例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後,繼承人就喪失繼承權。為了保障真正繼承人,53年的判例,則是認為必須要在繼承開始「時」,已經有侵害繼承權的情況,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

  雖然最高法院53年的判例,保障了真正繼承人的權利,但同時也造成了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死滅,導致客觀上根本不會產生繼承權被侵害的狀況。大法官第437號解釋,為了避免直接宣告53年的判例違憲,會反而保護侵害人的權利,所以大法官採取「變更」判例內容的作法,將53年判例解釋成「繼承開始前的侵害只是態樣之」,而繼承開始時的侵害和繼承開始後的侵害,都是繼承權的侵害。

  另外則是關於40年判例所提到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問題,林教授認為,如果時效相互影響說,讓短時效影響長時效,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例之意旨,反而保護占有他人財產的人,故現行多數見解,乃採自由競合說見解。

  大法官解釋第771號,就是採取自由競合說的見解,並推翻了40年的判例見解,林教授認為美中不足的是,這號解釋把已登記不動產的請求權時效也限制在15年。目前實務上是否第771號解釋之意見,似乎仍有見解不一的情況。

  接下來林教授分析到在代位繼承的性質部分,有本位繼承說和代位繼承說之分,林教授認為,如本位繼承說,如果繼承人因為不正行為喪失繼承權,竟然還會有讓這房的應繼分變多的可能性;所以為了保障各房份的公平,各國立法例大都代位繼承說,也較符合我國立法意旨。

  本次課程,林教授以精湛的學理,配合對實務判例深入的分析,用嚴謹的邏輯思考,帶大家一起剖析繼承相關規定彼此的影響和實務問題,讓學員們個個獲益良多、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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