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問
很久很久以前,初出茅廬的小律師受任承辦了一個未成年子女請求直系血親尊親屬給付扶養費的案件。
未成年人和祖母一起來到事務所。他神情平淡地表示,父母很早就協議離婚並約定由父任其監護人,母親從來不曾行使探視權或給付扶養費。後來父親病逝,祖母輾轉聯繫到未成年人的母親,得知她已另組家庭無意監護未成年人,又費了一番工夫將未成年人權利義務約定委由祖母行使負擔。誰知道到了要申請低收入戶學費減免等補助時,行政機關卻仍將母親列入家庭人口統計其收入、財產,從而導致不符合低收入戶要件。
「所以,他們要我們對媽媽提告請求給付扶養費,說這樣就可以申請補助了。」
小律師點點頭,快手快腳地寫好起訴狀送進法院。然後在調解期日的前兩天,接到當事人家屬來電表示要撤告。
「怎麼了嗎?」
「啊就…孩子的媽媽過世了。也不知道是不是想不開…」
小律師不記得自己是怎麼結束對話放下話筒的。他翻出起訴狀再三確認自己的書狀只是單純事實和法律陳述,用詞中性沒有任何情緒性或指責的字眼,但再多自我說服,都沒辦法掩蓋內心那個一再質問的聲音:
「這個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會不會正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然後很多年過去了。小律師看著社會救助法增訂了中低收入戶,原本第5條第2項第8款「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的條文內容,被加上「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等字樣,成了同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他看著縣市政府紛紛訂出處理原則,期待著行政機關會真的依法考量申請人利益,勇於任事依實情認定計算家庭人口範圍、不再自我限縮裁量權把所有問題丟給法院裁判,卻在一次又一次弱弱相殘傷人傷己的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中,認清現實。
就算法律再怎麼修正,有些事情仍然沒有改變。像是責任與逃避。像是存在於最親密的陌生人間,被事不關己之人囫圇定位為家事和親情的複雜愛恨。
小律師送走又一個當事人,挑著肩上越來越重的稻草擔,抬起頭深深吸一口氣,繼續一步一步,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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