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臺灣仲裁週專題演講-仲裁實務案例分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與本會邀請葉張基律師,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7至9時,假本會會館舉辦「2021臺灣仲裁週專題演講–仲裁實務案例分享」,由本會林仲豪理事長主持,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李復甸理事長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許雅芬副理事長亦親自到場與會;因疫情之故,避免現場人數過多,另同步使用Youtube直播便利會員參與本次專題演講。

  葉張基律師首先討論「主任仲裁人拒絕擔任後之選定程序問題」,實務見解認為除了法院以外,仲裁機構亦有權直接選定主任仲裁人;就此,葉張基律師認為第13條第5項應屬強制規定,僅限於法院有權選定新的主任仲裁人而不包含仲裁機構,不應優先適用同條第4項之規定。

  其次,就「參加訴訟制度於民事訴訟及仲裁程序之適用」問題,葉張基律師分享於民事訴訟程序「形式參加實質拒絕參加」的實務經驗,避免參加人因此受判決參加效之拘束。而因仲裁制度與訴訟程序存有本質上之差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見解亦認,仲裁判斷於同一當事人間尚無爭點效之拘束,因此葉張基律師認為基於平等原則,仲裁參加人與受告知人均不應受該仲裁判斷理由參加效之拘束。

  最後,關於「工程案件基礎事實確認利益與仲裁容許性」之問題,依仲裁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應注意仍須符合補充性原則,避免紊亂「程序要件」與「實體要件」,如:廠商原應依法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訟,誤為確認基礎事實之仲裁;而就「仲裁庭得否代替主驗人員以仲裁判斷主文為驗收行為」,葉張基律師則認為「主驗人員認定是否符合契約規範」一事,本身屬主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共事務之行為,具公法性質,「非」兩造依法得和解之事項,故欠缺仲裁容許性,否則將侵犯政府採購制度。

  本次專題演講內容兼含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之交錯適用及仲裁實務之應用,就各專題之開展,論理清晰豐富且分享許多寶貴的實務經驗,與會會員就仲裁法規之認識及操作有更多面向的理解,受益良多。(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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