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怡靜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於110年11月20日召開第一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本次會議仍是以Google Meet線上會議方式召開,當日理事應到29位,實到29位;當然理事應到16位,實到16位;監事應到11位,實到11位,還有秘書處工作人員及法務部代表周元華科長列席,全員到齊,精神可嘉!
首先由陳理事長彥希宣布開會及致詞,並確認本次會議議程,還有上次的會議紀錄,很快地進行到報告上次會議後之8項工作執行進度、會務工作14項、各委員會及專案報告7項,及本會參與外部會議之報告等,工作非常繁重,實在仰賴各負責律師及工作人員之努力,始能完成!之後進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均無爭議通過。
接下來進入討論事項:
第一案為討論「法務部」函請本會推薦律師1名,擔任該部毒品審議委員會第10屆審議委員,理監事會議決議:推薦李奇芳律師擔任。
第二案為召開本會本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提請確認案,經理監事會議決議:確認無誤,函送「內政部」備查。
第三案為提報「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案,理事長已於會前徵詢李宜光律師擔任本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理監事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為陳理事長彥希交議:「人權保護」、「刑事法」、「非訟程序」、「財經法」、「消費者保護」、「智慧財產權」、「國際事務」、「律師業務發展」、「編輯」、「法律扶助」、「律師倫理」等委員會提出工作計畫、副主委及委員名單案,理監事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為陳理事長彥希交議:就「桃園律師公會」決議廢止林俊佑律師入會案,依律師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廢止林俊佑律師入會決定之理由及相關資料轉送本會複審案,經與會人員冗長討論及發表意見,理監事會議決議:(一)本會一致認為「桃園律師公會」廢止林俊佑律師入會有理由,維持該會決定。(二)有關本會複審之決議,應副知各地方律師公會。
第六案為陳理事長彥希交議:就「台北律師公會」不同意林智育律師申請入會案,依律師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第2項規定轉送本會複審案,再經與會人員討論及發表意見後,經理監事會決議:本會一致認為「台北律師公會」不同意林智育律師入會有理由,維持該會決定。
第七案為陳理事長彥希交議:就「台北律師公會」不同意邱六郎律師申請入會案,依律師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13條第2項規定轉送本會複審案,再經討論後,理監事會議決議:本會一致認為「台北律師公會」不同意邱六郎律師入會有理由,維持該會決定。
之後,主席詢問有無臨時動議,基於以上第五~七案均與律師權益密切相關,每個提案都討論耗時良久,當然理事林仲豪提案並經在線理監事附議:為依律師法第13條第2項,就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送請本會進行「複審」,本會應訂定相關審查辦法案,經理監事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後提會討論。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議案不多但內容精實複雜,均需深入討論辯證,實屬燒腦之會議,下次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