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最新動態

◎黃毓棋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第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1日假政大公企中心舉行,本次會議預定依序討論109年度收支決算書、會員代表提案推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等項。

  會議初始理事長先行說明因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並未通過全聯會時代之109年收支決算書,故內政部就全律會函送之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要求補正後再行檢送,此部分經理事長報告相關財務表冊均經指示秘書處人員核實確認無誤後,由全體會員代表以鼓掌方式通過確認。

  接下來由理事會進行各項報告,並由理事長做相關會務重點說明,期間會員代表劉思龍提及全律會所發行之新式律師證似具一卡通功能,此部分是否能儘速開通,經全律會同仁報告新式律師證原意是要結合法院、地檢署出入使用,現已相當普及並為院檢同仁所知悉。至於其他功能因需另行配置讀卡機,而讀卡機之價格達2,000餘元,尚待研議。會員代表劉思龍另就「全律會對台北律師公會所提給付會費事件」提出疑義,認為原訴訟代理人楊銷樺律師因事不克擔任,故全律會改由趙建興理事、李文中理事、張右人當然理事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李文中律師是當初台北律師公會決議退出全聯會時之台北律師公會理事,認為此部分是否適當?就此,李文中律師說明當初有經過全律會理監事會討論,認為沒有利益衝突,而且當初是因為大家都不願意擔任,李律師才同意承辦,他是無償受任,如果真有疑慮,他可以退出。之後另一訴訟代理人趙建興律師說明本案全律會所委任之三個律師都沒有特別代理權,任何關係案件之重要決定都還是要理監事會同意,故就上開訴訟事件仍維持原委任關係未作變更。

  再來薛欽峰會員代表發言表示近日代表出席考試院所舉辦之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會議,驚覺考試院似乎欲偷渡加入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一項,並以行政命令決定法律專業人員之內容及範圍,此舉將使錄取人數大增,衝擊律師會員權益,故請全律會應明確表示反對,並請各地方公會努力向各地之立委說明以尋求支持。

  緊接著進行會員代表林明忠等人提出之請全律會推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案,提案內容是希望全律會推動上開修正案,將律師費用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提案目的在肯定律師專業有價、為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鋪路及建立全律會制度性立法遊說方法等,此經廣泛討論,因牽連甚廣,且有律師擔心此或將對律師費產生定錨效應等疑慮,故決議先由民事程序法委員會通盤研議後再交理監事會討論,並先行用餐休息。

  下午一開始即進行章程修正案,因章程中雙方陣營之最大歧異點即在第33條之全國跨區執業費應如何收取?分配?故直接就此展開討論,一開始秘書處報告當然會員代表柏仙妮等有提出新修正案,內容主要是主張單點跨區執業費每月(下同)300-400元、全國跨區執業費則收取700元,其中全律會得將收取之全國跨區執業費中之60%挹注予團體會員(即各地方公會)。至此,就跨區執業費應如何收取問題,共計有理監事會(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全國跨區699-1,000元,由理監事會另訂辦法分配)、林俊宏等會員代表(無跨區費,輔以全律會會費提高到600元,團體會員可請求全律會挹注)、王晨瀚等會員代表(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全國跨區699元,由理監事會另訂辦法分配)、柏仙妮當然會員代表(單點跨區300-400元,全國跨區700元,得將60%挹注予團體會員)等四個版本,理事長遂請各會員代表自由討論,期間討論較踴躍者乃關於全國跨區費究應如何分配之問題,有認既然大家都想打造強而有力的全律會,那當然要讓全律會有錢,有錢才能聘請專職律師、人員,故主張部分全國跨區費應保留予全律會運用;有謂全國跨區費之性質本即因跨區執業而應挹注地方公會而來,豈有全律會保留部分款項之理?且論及新律師法後,若干小公會之收支恐難平衡,故主張全國跨區費應全數挹注;期間亦有許正次當然會員代表表示那是否將全律會會費由300元提高到500元,而將全國跨區費降為500元並全數挹注地方公會,以兼顧壯大全律會及維持地方公會之目的。嗣因本案牽涉地方公會之財務狀況,故理事長請各地方公會當然會員代表說明各公會狀況,多數公會也說明了地方公會存在目的及所提供諸如閱卷、偏鄉法律服務、在職訓練等服務,認為全國跨區費應該要全數挹注,否則恐無法維持基本營運。因雙方陣營仍未有共識,且經理事長提醒場地租賃時間已近,故林俊宏會員代表提出擱置動議,經全體與會代表無異議決議擱置。最後會員代表陳君漢提出散會動議,經附議後,無異議決議散會。

  本次會議雖就章程仍未能達成共識,但經雙方充分溝通、折衝,似互相都多有退讓,會後雙方陣營同意組成協調小組於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前充分溝通,希能於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前凝聚共識以通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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