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訴訟,任何人都可擔任代理人?

◎夏子


  筆者擔任法院之調解委員多年,近來常遇到非當事人之親屬、亦非為受僱人,更非律師者表示受當事人之委任為調解程序代理人之情形,甚至當事人係委任律師事務所,律師卻派事務所助理前來,由當事人出具委任書委任助理當代理人,當筆者以其非當事人之親屬、亦非為受僱人,又不具律師資格,不准其代理時,卻遭嗆稱:調解又不是訴訟,哪條法律規定必須有上開關係或律師才能代理?或為何區公所的調解程序,代理人資格都沒有限制,法院調解的代理人為何要有資格限制?其他調解委員也沒有不准代理,你為何可以禁止?甚至有時還表示要投訴,常造成筆者之困擾。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又,非訟事件法第1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同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由上開法條規定可知,縱令是調解及非訟程序之代理人,原則上仍應以具有律師資格者,非律師者如欲為代理人,需經審判長許可。

  而依司法院頒定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依該準則第2條規定:「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及第3條規定:「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可知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縱令與當事人無一定親屬關係、無受雇關係之人,只要審判長許可,均可擔任代理人,因此律師事務所之法務助理似乎亦可直接受當事人委任而為其代理人?無怪乎該位律師事務所助理可以直接嗆我說:調解又不是訴訟,哪條法律規定必須有上開關係或律師才能代理?若是如此,那以後是否調解程序,當事人縱令有委任律師,於律師無法到場或不便到場時,都讓當事人直接出具委任書委任事務所法務助理就好了?或是與當事人無一定親屬關係或受雇關係者均可以為代理人?

  筆者認為上開準則雖僅就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規定,然於非律師資格者在法院之調解程序或非訟程序為代理人時,仍應有類推適用之餘地,而因調解程序係由調解委員主持,故非具律師資格者為代理人時,應經調解委員之許可;或司法院應就非具律師資格者於調解程序及非訟程序為代理人之資格,訂定相關規定,否則只要為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縱令與當事人無一定親屬關係或受雇關係者,主張受當事人委任為代理人,調解委員不讓他/她代理時,反遭其以無法律明文規定為由嗆聲,豈不讓與當事人無一定親屬關係或受雇關係且不具律師資格者都可以代理?而調解委員對於任何人要為代理人都只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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