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與本會於110年12月11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企業犯罪組姜長志檢察官,假本會會館會議室講授110年度刑事人權系列課程(四)「為被害人而戰-被害人律師偵查中之武器升級與戰術應用」在職進修講座。
講座首先從告訴基礎概念談起,以最近大家極為關注的立委遭家暴案為例,說明告訴期間始日是否計入的問題,這部分本來有提請大法庭來做出統一見解,最高法院逕以110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刑事判決,作出「始日不算入」的結論。
另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的規定,就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聲請移送地檢署的時間點應如何解釋的問題,目前實務上有不同的看法,不過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4738號及109年台上字4249號判決皆將「聲請調解」與「提出告訴」等視,即使嗣後才聲請移送地檢署,只要在聲請調解時尚未逾告訴期間,告訴仍然合法。
講座也提到比較容易被忽略的代行告訴人的問題,例如一個成年人沒有配偶,又陷於昏迷狀態,無法提出告訴,此時應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並提醒檢察官當庭詢問代行告訴人,是否要對本件提出告訴,告訴期間即自指定為代行告訴人時開始起算。
再來進入告訴策略的問題,講座建議若非緊密關聯的事實,可分開告訴,相同被告基本上會由同一檢察官辦理,如果後續有新增告訴事實,建議以新的告訴狀提告。告訴狀的重點在於犯罪事實、涉犯法條、目前可提出的證據以及聲請調查的證據,將重點列出有助於檢察官迅速瞭解告訴內容。
在證據的蒐集上,近來許多案件都會提出Line的截圖,以及請求調閱Line、臉書或Google資料等,講座建議提出Line截圖時,要注意編號,上下重疊截圖,說明對話者身份。另外講座也以表列方式說明目前哪些罪名可聲請調閱網路通訊資料,以及業者可提供的資料內容等。
在特殊告訴的專題中,講座則是以營業秘密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銀行吸金犯罪為例,提醒大家應該注意的告訴重點為何。
整堂課程講座均以幽默的授課,生動的案例分享,讓與會會員們更進一步瞭解擔任告訴代理人時應注意的細節,整堂課下來笑聲不斷,會員們個個獲益良多、滿載而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