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法律學系於成大90週年校慶舉辦一系列的「與法學大師對話」民事法系列講座,第三場邀請臺灣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忠五教授,於11月20日假社科院大演講廳講授「義務、責任與法律思維」,從法律思維的角度出發,帶學員從不同的角度思考民事法的規範基礎。
講座認為我國民事法一向注重的是權利本位,從有無權利切入思考,比如說以物權來說,請求的一方是否有所有權,相對人有無占有的權利?在身份法上,有配偶權、離婚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在契約法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履行請求權等。論證方法為,檢視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由要件的事實再列出爭點,最後予以評價。
除了權利本位思考,講座另外提出了義務思維的看法。講座認為,義務是隱身在權利體系背後的對應規範。比如說違反誠信原則,就是違反要按照誠信原則來行使權利的義務。義務是否發生,不以義務人同意為必要。義務的違反,就會產生責任問題。如果說權利體系思考的功能是保護法益,給予救濟手段,那義務體系的思考就是建立行為準則。
講座以實務上的四個案例來分析,第一是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36號判決,討論前雇主的保護照顧義務,如果當事人與公司有事實上勞務關係,公司仍負有保護照顧義務。第二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討論法人的組織管理義務,應以法人的組織管理機制本身作為評價對象,課與法人某種組織管理義務。第三是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講的是金融機構的告知義務,基於金融機構的「專門職業責任」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利益權衡原則」,也會有某種程度的告知義務。最後是最高法院109年台大上字第2163號大法庭裁定,討論多數共有人的優先出賣義務。
講座以各種實例帶領與會學員作各種義務面向的探討,諸如不同的注意義務及注意程度等,讓學員們更進一步瞭解義務體系的思考邏輯,學員們獲益良多,也對民事法的理論基礎有更深一步的認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