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課程-企業刑法的基本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1年3月25日上午假六樓會議室舉辦「111年度法官在院研習」,邀請了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許澤天教授,分享並主講「企業刑法的基本問題」。

  一般刑法中,多以自然人作為處罰對象,然許教授指出,當代的社會經濟活動,已與企業生產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企業法人早已不僅僅是權利客體,更是權利與義務之主體,不但可以成為被害人,在自然人犯罪的行為態樣中,更有可能以企業為主體做為加害人,例如進行環境犯罪、食品犯罪、租稅犯罪、洗錢犯罪、貪瀆犯罪等等,若僅處罰自然人,卻對主要的企業法人縱放,無異是有權責不符的可能,因此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早該列入修法的討論之中。

  依照許教授的說明,目前台灣對於法人犯罪問題,僅在附屬刑法中以罰金形式制裁法人,但主刑法仍未將法人列入處罰對象,反觀歐陸各國已經漸漸摒棄法人不能實施犯罪的觀念,因此目前我國不應繼續討論法人是否有犯罪能力,而是在法人本身可否與如何作為制裁對象,以及哪些在法人內部從事工作的自然人得以收到制裁。

  可以思考的制裁方式,許教授提出1.雇主模式;2.代表模式;3.組織失靈模式,而許教授特別提出應以支持法人有其自己罪責,並就組織失靈的觀點,促使法人採取有效的法令遵循,避免透過組織內部自然人規避企業法人之社會與刑事責任,從而回歸良善的企業公民,防止未來再度發生來自法人的犯罪。(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