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1年3月26日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庭洪挺梧法官為本會會員分享家事法系列課程(一)「論扶養費-以實務為中心」課程。
首先,講座先就請求扶養費案件之程序事項作為整個課程開端,包含就「當事人適格」及「請求扶養費前是否先經親屬會議決議?」等問題先作討論,接著講解「請求扶養費事件,究應依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是否應經辯論程序?」、「請求扶養費起算時點?」及「請求扶養費案件,若法院不准之部分,是否應為駁回之諭知?」,此部分講座並列舉數則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意見及最高法院判決等實務見解來作說明。
此後講座另說明了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4條之區別。前者屬生活保持義務,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扶養能力,身為扶養義務之父母雖無餘力,亦應犧牲自己原有生活程度而扶養子女;而後者,其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講座特別提出此細節上不同之處供會員辦案上之參考。
接著,講座陸續講解關於「扶養要件」、「扶養方法」、「扶養費約定之效力」、「請求扶養費案件之舉證責任」、「請求扶養費案件相關時效規定」、「請求扶養費案件之聲明」及「請求扶養費案件之抗告要件」等訴訟上應注意之事項及要件上之提醒。
最後,講座特別提供數個一般法院於審理請求扶養費案件時,對於扶養費計算之參酌標準,包括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家庭收支調查」,以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提供之「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等標準,供各位會員得依此標準計算出最有利於自身當事人之主張,但講座還是不忘提醒,前揭標準僅供參考之用,最後仍須回歸本案作個案判斷。
本次課程因講座家事法方面之實務經驗非常豐富,深入淺出,課程中亦不斷回應會員於執業時所面臨之家事法實務問題,包括相關保護令案件、聲請監護宣告案件等,講座均鉅細靡遺地說明講解,使各位會員於本次課程受益著實良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