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舉辦家事法系列課程(二)「民事保護令」學研會

  本會於111年4月8日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家事專庭)法官唐敏寶為本會會員分享家事法系列課程(二)「民事保護令」。

  首先,講座先就「家庭暴力」及「家庭成員」之定義作講解為整個課程開端,並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之定義包含「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先作討論,講座認為增加「經濟上」此一要件於實務上並不好認定,故較少核發此部分之保護令。

  接著講座講解「保護令之類型與聲請要件」並強調提醒將來承接當事人委任聲請保護令之案件,一定要先聲請「暫時保護令」而非「通常保護令」,理由有以下幾點,包含:通常保護令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須經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才會核發;反之,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相較來說程序上較為迅速。再者,由同法第16條第5項規定,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對於當事人之保護亦較充足且便捷,此部分講座就法律之適用及細節作非常詳實之說明。

  此後講座接續說明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條文之重點提示,包含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第11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第13條第7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特別提出上開條文之重點供會員辦案時得以多加注意。

  接著,下半堂講座則將重點放在111年6月1日即將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將之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作對比介紹,並說明幾則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上路後恐將衍生之爭議及問題。最後講座則以憲法法庭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作結,指出本則裁定相關具爭議之處,與會員互動討論。

  本次課程內容實用,因講座家事法方面之實務經驗非常豐富,深入淺出,課程中亦與會員就執業時所面臨之家事法實務問題作討論,鉅細靡遺地說明,使各位會員受益良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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