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第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紀實

◎黃毓棋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第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6日假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行,本次會議預定依序討論110年度收支決算書、111年度收支預算書、章程修正案、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修正草案等項。

  會議初始秘書處先行報告於會前收到吳晶、莊喬汝、謝孟羽、郭榮彥等4位會員代表辭任通知,並依序由郭怡青律師、張本立律師、朱芳君律師、吳聖欽律師遞補完成。

  隨後進行關於110年度收支決算書和111年度收支預算書之討論案,在大家皆無異議之情況下迅速照案通過。

  接下來開始進入章程修正案之深水區,主席決定先就重點中之重點即第33條有關全國跨區執業費應如何收取、分配之議題廣泛討論,在此之前雖已有理監事會(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全國跨區699-1,000元,由理監事會另訂辦法分配)、林俊宏等會員代表(無跨區費,輔以全律會會費提高到600元,團體會員可請求全律會注)、王晨瀚等會員代表(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全國跨區699元,由理監事會另訂辦法分配)、柏仙妮等會員代表(單點跨區300-400元,全國跨區700元,得將60%挹注予團體會員)、劉雅榛等會員代表(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執業未滿三年者全國跨區700元,其餘全國跨區者1,000元,全國跨區費應全數分配予各地方公會)等版本提出,然於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後,經雙方陣營代表多次溝通討論、集思廣益,逐漸消除歧見、往中間靠攏,會議當日遂聚焦由劉思龍等會員代表所提案之版本(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全國跨區700元,應每月給付各地方公會不低於20萬元之金額)與李文中等會員代表所提案之版本(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全國跨區700元,一般會員人數在350人以下之公會每年分得220萬元,350人至1,500人者每年分得180萬元,1,500人以上者每年分得100萬元),供大家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討論期間有會員代表謂原理監事提案版本較為彈性;有謂會員人數不足百人之小型公會根本不需要用到每年200萬元以上之跨區費;有謂上開依一般會員人數決定分配金額之方案對於現有大量跨區會員之公會顯然不公;有質疑分配後多的跨區費作何使用?何以還需扣除行政作業費用?行政作業費用是什麼等?經雙方陣營當場協商後,會員代表劉思龍、林俊宏(分屬全國律師隊和臺灣律師隊)共同提出最新修正版本(單點跨區不得逾400元,全國跨區700元,一般會員人數在350人以下之公會每月分得20萬元,350人以上者每月分得18萬元),再經會員代表尤伯祥提案停止討論經表決通過後,全案以會員代表劉思龍、林俊宏所共同提出之版本付表決,經出席代表逾三分之二同意照案通過。

  接續進行第5條及第12條有關全律會組織、理監事、會員代表選舉方式等章程條文修正案,一開始針對第5條中關於會員代表人數之上限規定互有爭執,其中會員代表劉思龍、林俊宏現場所共同提出之版本就會員代表上限定為200名,討論期間有謂會員代表人數當然要隨著會員人數增加而提高,才能充分反應民意;有謂立委人數都減半了,反應民意與會員代表人數無關;也有謂律師人數要達到15,150名以上才會開始增加會員代表人數,以現在每年律師增加現況而論,也要多年後才會發生,大家不需要執著於此云云。經主席裁示休息協商後改為180名,並以此版本進行表決,惟表決未通過,再休息進行協商,協商結果決定將會員代表上限人數降為160名,但需與第12條關於理監事會之規定(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以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法選出常務理事等)包裹合併表決,此付合併表決後,經出席代表逾三分之二同意照案通過。

  再來就第35條即每年在職進修時數討論,此時百花齊放,有謂相對於法官及檢察官,每年倘若只有8小時進修時數顯然不足;有謂先求有再求好,時數定的多也要看各地方公會可否開出相對應之課程,故從少至多分別有提出每年6小時、8小時、10小時、12小時及30小時等版本,經廣泛討論後決議先就理監事會版本之每年8小時為表決,投票結果逾三分之二出席代表同意照案通過。

  後續剩餘條文因雙方歧見甚小,且時間已晚,全場會員代表遂一致拍手同意包裹通過理監事會版本之修正內容,至此,全律會章程全數修正完成。

  至所餘之「律師倫理規範修正草案」和「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修正草案」,因上開二草案公布後於律師界造成重大爭議,甚至於網路上砲聲隆隆,故在會議時間不足下不及討論,決定下次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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