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雪苓 律師
在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擔任委員,是個沉重的負擔,因為,要處理的申訴案件已經越來越多,衷心希望這方面的「業務」不要這麼好。
身為律師,依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而在律師法第四章就律師業務之執行,與第五章即第30條至第47條規定中,則洋洋灑灑地規範了律師應遵守之義務。違反其中部分規定者,應付懲戒。懲戒處分包括了: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五、除名。除此之外,還有律師倫理規範需要遵守。
基本上,只要有人(包括院檢人員、己方當事人、對造當事人、對造律師、一般民眾)對本會會員就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事項,提出申訴(或檢舉、陳情,名目不拘),在公會收到申訴書或電子郵件後,公會首先會請被申訴的律師,在14日內以書面就被申訴事項提出說明,之後由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作調查和處理,委員們經由開會討論有了初步結果後,會提案至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由理監事共同決議認定該會員有無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並決定處理方式,就申訴結果為成立或不成立函知雙方。如果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成立,較輕微者為勸告或告誡;情節重大者則依律師法規定處理。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依地方公會審議結果為移付懲戒以外之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可以在收受送達20日內,向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申覆。而違反律師法者,就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
依本會往例,為求慎重,多係由副理事長擔任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主任委員,並由主委聘請經驗豐富、學養俱優的本會顧問或資深律師擔任委員,成員約5至7名。
希望提醒各位會員的是,在申訴案件中,固然多有因為對造當事人對他造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替其當事人所為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或陳述不滿,而提出申訴者。但也有一些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律師不滿意,輕則認為委任律師在過程中並未盡心盡力,或當事人希望提出調查之證據,律師未能為其具狀提出或聲請調查等等,但此事實上多為律師與當事人間之溝通問題。最應注意的是,上訴期間和提出上訴理由的法定期間,千萬不可以有延誤。
再者,本委員會為維護會員權益,也接受對非律師而執行律師業務者之申訴。故會員於執行業務時,如果發現有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也可以向本會檢舉,本公會為維護會員執業權益,會具狀向檢察署告發。
誠摯地希望會員們都執業順利,溝通順暢,不要再有申訴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