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聯會時代即爭議多時的律師入會繳費制度,終於在今年4月間全律會會員代表大會獲致突破性之進展,本編借用本會秘書處精心製作的「律師規費分類表」,希望會員先進能對明年將上路的新制更加熟稔。
另,本會近日獲贈由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策畫,徐榮隆醫師、黃俊榮總經理、許書瀚律師及鄭嘉欣律師等人合著之《行到水窮,坐看雲起-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該書除結合時事案例及現行相關法規,提點司法實務工作者處理失智相關案件之明確指引,亦具體指出先行法制面之缺陷及不足處、更充分反映失智症患者家屬之百般無奈,內容豐富卻不流於八股,歡迎對相關議題有興趣之道長可自行購買或向本會借閱。
附帶一提,近期本編將適時揭露本會之藏書及訂閱(抑或獲贈)之期刊,期望會內典藏刊物能適時成為會員執業之助力。(帆)
律師規費分類表
全國律師聯合會民國111年4月16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第33條第3項規定:「申請全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繳交本會之全國執業費用為每月新台幣七百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簡單說明關於律師規費分為以下三大類:
類別 | 項目 | 規費 | 繳給 | 每月金額
新臺幣 |
相關規定 | |
第一類 | 全律會常年會費 | 必繳 | 全律會 | 300元 | 全律會章程第27條第1項第1款 | 依律師法第11條規定執行律師職務者,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所屬律師公會,申請同時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
第二類 | 地方公會經常會費
(一般會員) |
必繳 | 地方公會 | 600元
EX:台南 |
台南律師公會章程
第7條 本會之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 (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一般會員之律師,得加入本會為特別會員。) 第25條 會員應按月繳納經常會費,一般會員為每月新台幣陸佰元。特別會員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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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會經常會費
(特別會員) |
選擇 | 地方公會 | 600元
EX:台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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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2擇1) |
全國執業費用 | 選擇 | 全律會 | 700元 | 全律會章程第33條第2、3項
註:目前各地方公會跨區執業費用依地方公會一般會員人數制訂之: 150人以上300元、以下400元 |
律師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受委任執行法律事務者,依規定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 |
跨區執業費(單一) | 地方公會 | 最高400元
EX:台南300元 |
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秘書處製表2022.05.30
敬請律師評估執業區域,選擇辦理全國跨區每月700元,或單一地方公會跨區執業費用(最高每月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