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1年7月9日邀請周宇修律師(現為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為本會會員分享「談憲法訴訟法-以聲請書撰寫與憲法法庭辯論為中心」課程。
首先,講座先就憲法訴訟法之新舊法做比較,以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與新法「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1條,對於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之要件上差異為開端,並列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之聲請背景為例為會員講解。
接著講座講解釋憲聲請書之書寫格式,並以憲法訴訟法第60條之規定作詳實解說,講座認為,釋憲聲請書書寫之重點應著重於本條第四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五款「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第六款「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並列舉司法院釋字第479號、第560號、第577號、及第687號解釋之聲請書作說明,並特別指出第687號解釋之聲請書係伊認為撰寫非常完整之聲請書,提供給會員作參考。
此後講座接續說明聲請違憲審查的「眉角」,並提出幾個實際可操作的思考面向供會員討論,包含「當事人之處境」(以司法院釋字第734號解釋作說明)、「立法者的消極不作為」(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及司法院釋字第683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作說明)、「引用比較法的可行性」(以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馬漢寶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司法院釋字第372號、第582號、第670號、及第767號解釋作說明)、「動之以情」等等,講座以大量實際案例作解析,提供會員豐富且實用之實戰技巧。
最後講座則將重點放憲法法庭辯論,就整個辯論程序作精闢詳實之解說,包含「言詞辯論流程」、「言詞辯論分類」、「辯論意旨狀的提出」、「上場人數限制及幕僚參與」、「入場注意事項」、及「發言時間管制」等程序一一說明,並舉司法院釋字第799號及第803號解釋為例。最後結論部分,講座以其自身經驗,歸納憲法法庭辯論4點應注意事項,包含「時間掌握」、「對於所有書狀及鑑定人、專家學者、法庭之友論點的充分掌握」、「大法官提問時間是最為關鍵的一環」、及「辯論終結後補充書狀之必要」作結。
本次課程內容相當扎實且精采,因講座關於憲法訴訟之經驗非常豐富,內容深入淺出,課程中亦分享多則司法院釋字作成之事實背景及聲請經過供會員往後辦案時參考,使各位會員受益良多。(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