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

  本會邀請高輝律師於111年8月13日上午9至12時,假本會會館舉辦「如何撰寫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學術進修課程,本次課程同時採取現場參加及線上視訊方式,參與人數踴躍。

  本次課程分別就憲法訴訟法新制運作情況、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申請要件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要件、聲請書撰寫注意事項以及新制是否屬「超級第四審」等議題講授之。

  首就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9條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要件部分中,「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途徑」是否指第一審至第三審均需進行完畢,若僅上訴至第二審是否仍屬窮盡救濟途徑議題,講座援用舊法時期見解,若大法官認為該案件於憲法上具有原則重要性,且事實明確無爭議餘地者,得例外以類似飛越上訴方式而為聲請;新制就「確定終局裁判」則是指最後事實審判決。此外。新法將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535號之重要關聯性及司法院釋字第622號、644號實質援用理論納入,故現行審查標的亦包含該判決內未援引案號但實質內容有所引用之判決或判例。此外,講座特別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例說明新制關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而可聲請之範圍,包含本案終局判決及非本案終局判決(即程序性裁定)。

  就「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該要件為篩漏機制,大法官於審查案件時可據此評估人民公法上權力是否具有保護不足或過度侵害情形。此外就聲請時限須注意應於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提出聲請,近期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就該不變期間起算日,定為用盡救濟途徑之裁判送達翌日起算,以避免爭議。

  其次,就各界認為憲法訴訟法制度具有「超越第四審」之定位,講座表示裁判憲法審查應屬特殊救濟制度,而非第四審。近期雖因憲法法庭所發布之暫時處分裁定而有爭議,然因現行講座並以過往聲請釋憲及擔任憲法訴訟法聲請案件代理人經驗傳授憲法審查聲請書撰寫注意事項及格式運用。

  本次課程內容豐富,實令與會會員均受益良多,並對於未來實際參與憲法訴訟制度及書狀撰寫有更加全面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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