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追求,我的騷擾?-談跟蹤騷擾防制法」學研會

  本會於111年8月27日邀請鄭子薇檢察官(現為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為本會會員分享「你的追求,我的騷擾?-談跟蹤騷擾防制法」課程。

  首先,講座先就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緣由及理由作詳細介紹,列舉多則社會事件來說明本法規立法之必要,包含發生於110年4月8日之屏東通訊行擄殺案及發生於103年9月22日之台大宅王張彥文情殺案等,均屬行為人基於性或性別之犯行,於跟蹤騷擾過程中,造成該被害人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遭受侵害或致生風險。另因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使國家公權力得大幅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將其適用範圍限縮在易發生危險行為,保護生命、身體及自由等核心法益免受侵害,以符合比例原則。

  接著講座講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跟蹤騷擾行為之態樣,常見跟騷行為可分為8大類,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並就跟蹤騷擾行為之構成要件逐一說明,包含「對特定人」、「反覆持續」、「違反其意願」、「性與性別有關」、「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及「上開8大類行為」。

  而講座談到跟蹤騷擾行為之構成要件時,特別提出若係徵信業者為「監視觀察」或「尾隨接近」之行為時,是否屬跟蹤騷擾行為?因徵信業者為「監視觀察」或「尾隨接近」等行為時,是否該當上述提及「性與性別有關」此一要件,容有疑義。講座認為,此部分應可判斷委託人與徵信業者間是否具有犯意聯絡而定,若有,則可依共同正犯之方式對徵信業者加以處罰。

  最後講座接續說明跟蹤騷擾防制法程序部分之重點,包括「書面告誡」及「保護令」,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講座並說明此即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相異之處。

  本次課程內容相當扎實且精采,因講座長年專注於女權、婦幼、性別等議題,故有非常豐富之經驗,課程中亦不斷以大量案例作為說明,內容深入淺出,使各位會員受益良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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