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泓帆 律師
伴隨知名藝人林志穎2022年7月22日駕駛特斯拉MODEL X休旅車於桃園蘆竹疑似自撞橋墩號誌桿、致車身嚴重起火,同時導致自身及未成年兒子受傷,自駕車安全相關議題再次引起國人關注。筆者有幸參與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魏健宏教授進行中之「自駕車法制規範與執行之研究」(科技部多年期專題研究),徵得計畫主持人魏教授之同意後,摘要該計畫之初步研究意見,與律師同道分享如后:
一、自駕車發展之時程及上市規劃:
依據國際汽車工程師協會(SAE International)提出之SAE J3016標準之六等級評進行分類,一般以Level 3以上之等級即被稱之為自駕車,而不同自動駕駛等級所對應個別駕駛功能之任務權責不盡相同。
本研究認為,自駕車的推廣並非僅有好處、亦有所害,然相較於私人一般汽車、私人自駕車及共享自駕車,公共自駕車(自駕公車)無論是成本支出或是外部成本均有較佳之表現、且對社會衝擊較小,本研究建議自公共自駕車開放之方向先行著手。
二、公法議題部分:
針對自駕車上市之規範,由於國內目前缺乏針對無人載具之安全性驗收機構與相關法規條文,為利於日後進行有效監督與管理,建議立法機構分別針對「自駕車製造與營運」、「自駕車安全檢驗標準」及「汽車安全配備規則」補足相關潛在漏洞,以利於日後自駕車之推廣與應用;此外,另有「行政及專業特考」暨「事故鑑定與處理」等議題待法制面併同配套因應。
三、私法議題部分:
(一)供應廠之權利與義務:
我國當前法規要求駕駛人全程緊握方向盤行車,當「系統之錯誤操作」仍視為駕駛人應當負全責,然自駕車之發展乃欲減輕駕駛人負擔,故建議參酌歐盟法規,有效定位上游供應商應負起之權責,得以避免最終客戶之權益受損、且求償對象得以辨識。
(二)消費者之權益保護:
1.關於供應方之衝擊:
當道路情況出現資料庫未涵蓋之情境,且超出系統過往學習經驗可應變範圍,即有可能誤判周遭環境,而類似的失靈情況僅能透過機器學習降低發生機率、但無法全然避免,此為產品責任上常會出現的困境。本研究建議可仿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強制食品業投保產品責任險,以轉嫁或分擔無過失責任(消保法第7條之1)時之產品侵權責任,且自駕車產品責任險建議同時投保「有形產品險」及「完工責任險」,藉以降低因維修、保養等缺失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損的賠償風險。
2.關於消費方糾紛處理:
(1)消保法部分:
研究生叢琳認為將來自駕車的發展方向將以「移動服務」模式為主,自駕車廠商的侵權責任將從「商品責任」轉向「服務責任」。
而本研究認為現行消保法第7條~第10條分別針對企業經營者、經銷商、進口商課予對應責任,並就系統軟體更新為相關規範,故現行法令尚無須大幅更動亦可保障消費者權益。
另,因自駕車製造商、軟體系統商和零件商同有可能供應全市場,且自駕車系統複雜度不亞於大型客機,未來自駕車系統可能由大型企業寡占,因此系統零組件須有國際第三方認證,以確保安全性。
(2)公平交易法部分:
現行公平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規定應足以規範廠商不得以廣告不實或誇大自駕車功能等方式吸引消費者購買自駕商品。
(三)個人資料儲存及使用:
1.資料的蒐集與使用:
參酌個資法第6條之規定,當公務機關或學術機構需使用相關資料時,應將使用者資料去識別化後再行分析。
2.資料的刪除:
(1)私人自駕車:
於Level 5(駕駛權限已全權移交駕駛系統)時面臨個人資料蒐集範圍更加廣泛之狀況,建議以「部分刪除」為基準,但與「安全及犯罪」相關之資料應當予以保留。
(2)共享自駕車:
於退出會員(APP)時,得刪除申請之資料,但建議與「安全及犯罪」相關之資料應當予以保留。
(3)公共自駕車:
基本上較不會蒐集個人資料。
(四)保險相關議題:
本研究建議在我國尚未有適切立法之前,自駕車事故應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細則」,而在可證明事故是由於自駕車系統之設計或製造上之瑕疵導致時,由強制險之保險人先給付補償金與受害人,再由保險人向自駕車供應商或其產品責任險之保險人求償。
四、小結:
自駕車之普及勢必衝擊現行諸多面向之法制規範,我國現行法制似尚未有系統性之全面因應,相關領域日後當有諸多待同道耕耘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