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交互詰問課程(二)

  本會邀請宇皓法律事務所鄭嘉欣律師於(民國)111年10月7日18時30分至21時30分,以線上課程舉辦講授「刑事交互詰問課程(二)」學術進修課程,線上參加人數滿座,反應至為熱烈。

  鄭律師於當日主要講授「反詰問」,以及補充說明上次講座來不及說明之「異議」、「主詰問敵性證人」等議題。

  鄭律師認為反詰問是為了實現特定目標的訴訟活動,以成就辯護人結辯時之案件理論。反詰問分為「破壞性反詰問」、「建設性反詰問」二種,以前者居多。反詰問不要用解釋性、開放性的問題,應用全封閉、全誘導的方式訊問,以養、套、殺方式鎖死證人,藉以彈劾證人的可信性,而不是真實度。

  此外,鄭律師說明反詰問,應讓證人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給了辯護人所要的答案,故可採取迂迴的方式,從證人不會否認或難以否認的事項問起,逐漸包圍證人。反詰問的問題應具體、明確、簡單、扼要,不能模糊,不要讓證人解釋,以封閉的問題,讓證人只能在問題設定的範圍內回答是或否,不要讓證人給出敘述性或解釋性的答案,縱證人迴避詢問時,亦要拿出客觀證據來鎖死證人,別讓證人跑掉。反詰問時不要下結論,更不要問證人最後一個問題,蓋結論是留給法官去發現,或由辯護人於結辯時來支持自己的案件理論。

  另鄭律師介紹反詰問十誡,分別為「簡潔」、「簡短的問題、明白易懂的用語」、「只問誘導性的問題」、「千萬不要問你不知道答案的問題」、「留神聽回答」、「不要與證人爭論」、「不要要求證人重複在主詰問給過的證詞」、「不要准許證人解釋」、「避免畫蛇添足」、「把解釋留到總結」。

  有關異議部分,鄭律師認為可利用異議控制證人,並舉例如:要求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說明、假設性事項回答、超出本案範圍的詰問、恫嚇或侮辱證人等事由,應予異議。

  最後,鄭律師說明辯護人在兩傷其害取其輕而須主詰問敵性證人之情況時,應利用證人有對詰問者顯示出敵意且故意規避問題之情形下,要求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6-1條第3、4、5款規定准予為誘導訊問,再以封閉式問題,達到彈劾該敵性證人可信性之目的。

  本次課程內容豐富,鄭律師於課程中更舉例示範許多詰問之問題,實令與會會員受益良多,並對於交互詰問一節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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