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豪 律師
原本全律會理事會、監事會於111年7月16日分別選出常務理監事、監事會召集人及常務監事後,許多理監事都預期到年底以前,每個月都由常務理事會議處理會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開一次即可,但是因為仍然有許多重要事務必須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於是九月份召開第一屆全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後,111年10月15日仍然持續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本次會議的會務工作報告,值得注意者為(1)在全聯會時代,曾對台北律師公會之「臺灣律師學院」商標登記異議,為智慧財產局異議駁回,全律會在111年10月3日收受異議審定書,必須在30日決定是否提起訴願;(2)另外全聯會時期對台北律師公會退會期間未繳納之團體會員會費案件,雖然多次協商,但未能有和解方案,法院預定111年11月9日為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預計可能在12月間宣判(會後111年11月9日開庭時,法官因為知悉全律會將換屆改選,故再改期112年2月1日辯論);(3)就個人會員欠繳會費部分,先就欠繳109年至110年兩個年度共7200元會費之會員聲請核發支付命令;(4)監事會決議委請外部會計師查核全律會帳務,已經委請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110年權年度、111年1月至7月之財務查核簽證。
討論案部分,首先是第二屆全律會選舉之會員名冊確認案,總共有11,305名會員,相較於第一屆會員名冊人數10,446人,增加859人,增幅7.5%。
接下來是因為111年4月16日第1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5月29日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7月3日第5次會員代表大會後通過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修正案,全律會有許多辦法需要配合修正或採取相對應措施,相關辦法草案經過理監事們分組討論提出修正草案,也有提出相關因應措施:
1.全聯會時期曾就律師支付費用給平台以推展業務,是否符合當時律師倫理規範要求有數個函釋,結論是違反當時的律師倫理規範。而新修正之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但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新修正之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7條規定:「律師不得藉支付費用或其他對價與單純介紹案件之人以推展業務。但經本會許可之律師平台服務不在此限。」 簡言之,修正後相關規定允許律師付費給律師平台以進行業務推展,但該平台必須經過全律會許可。故全律會就律師平台以何種標準許可,必然影響律師產業將來業務推展,故本次會議通過將在北中南各舉辦乙次公聽會,以蒐集會員意見。
2. 全聯會103年3月15日曾訂定專業律師證書授予案法,當時因為不少個人會員連署反對而暫緩施行。因109年1月15日修正之律師法及新修正章程均有專業證照之規定,故本次會議也通過將在北中南東舉辦公聽會,作為後續修正前開辦法之參考。
3.因全律會章程第35條規定,律師必須每年度參加8小時在職進修,本次通過律師在職進修辦法修正案,規定全律會提供紙本或電子在職進修手冊,供會員登記進修時數,也明定參加各種進修課程時數採計之標準,而全律會也要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進修課程相關訊息並公告之。
而近年來不具律師資格人士,常常有擔任訴訟代理人而侵蝕律師執業範圍,本次會議也通過「保險理賠、車禍協調和解、勞資糾紛處理、工安職災申請之代辦業者擔任訴訟代理人及修正法令討論案」,決議全律會發函給司法院,請各法院能夠禁止「保險理賠、車禍協調和解、勞資糾紛處理、工安職災申請」之代辦業者擔任訴訟代理人,也成立工作小組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法工作,由會員權益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
而針對會務報故中「臺灣律師學院」商標異議駁回案,有理事提案應提起訴願,因時間緊迫,理監事短時間內無法形成共識,有認為訴願成功機會有限,商標權人台北律師公會對全律會使用「律師學院」沒有意見,但也有認為「台灣律師學院」應該是屬於全台灣律師。最後決議於訴願期限末日前,由全律會與16個地方律師公會以協商方式,就律師學院名稱之使用方式達成共同使用共識,如未能達成共識,則提起訴願,並於訴願中群求共識。
最後,本次會議也通過「稅法委員會」蔡主委朝安提案於10月至12月間舉辦三堂線上在職進修課程及兩場稅法研討會,以及「ESG(企業永續經營)委員會」申主委心蓓、「財經法委員會」谷主委湘儀提提案111年11月18日於「全球企業永續論壇」中舉辦「ESG架構下企業的法律挑戰:以永續報告書相關規範為中心」研討會,協助會員擴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