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第35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12月3日(星期六)下午15時30分

地點:富霖餐廳華平宴會館

出席人數:946人(一般會員:437人、特別會員:509人)

實到人數:155人(含委託出席18人)

缺席人數:791人

主席:林仲豪 理事長      記錄:陳威延 副秘書長

司儀:黃逸豪副秘書長、何宥昀副秘書長

壹、大會開始-報告出席人數:現在時間為16時整,本會截至111年11月30日之會員人數為946人,一般會員親自出席(含委託出席)127人,特別會員人數親自出席(含委託出席)16人,依本會章程24條及第45條第3項規定,以權重計算後之出席人數計有213人,已超過法定出席開會人數158人,請主席宣布開會。

貳、主席就位-宣布會議開始

參、主管機關及來賓致詞:(略)

肆、通過本次會議議程:通過。

伍、確認上次會議紀錄:通過。

陸、報告事項:

 一、理事會工作報告:常務理事伍安泰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19頁至第26頁)。

 二、監事會監察報告:常務監事曾怡靜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27頁)。

 三、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業務報告:主任委員林金宗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28頁至第29頁)。

柒、選舉第35屆理、監事

 一、選舉依據及名額:依據本會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三條,相關名額理事15人、候補理事5人,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選舉產生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方式:採無記名連記法,圈選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

 二、選舉結果,主席宣布當選人:

 當選理事:蔡雪苓、曾怡靜、林金宗、林媗琪、謝育錚、鄭植元、鄭嘉慧、趙培皓、蔡宜均、黃俊諺、葉進祥、王盛鐸、黃逸豪、吳玉英、林泓帆。

 當選監事:陳琪苗、伍安泰、陳寶華、陳佩琪、何宥昀。

捌、審議核事項

 一、審核平民法律服務中心110年度7-12月、111年度1-6月收支決算案。(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說明: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林金宗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32頁至第33頁)。

   決議:審議通過。

 二、審議平民法律服務中心112年度收支預算案。(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說明: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林金宗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35頁)。

   決議:審議通過。

 三、審核本會臺南高分院律師休息室110年度7-12月、111年度1-6月收支決算案。(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說明:台南律師公會財務長趙培皓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36頁至第39頁)。

   決議:審議通過。

 四、審議本會臺南高分院律師休息室112年度收支預算案。(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說明:台南律師公會財務長趙培皓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42頁至第43頁)。

   決議:審議通過。

 五、審核本會110年度7-12月、111年度1-6月收支決算案。(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說明:台南律師公會財務長趙培皓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44頁至第47頁)。

   決議:審議通過。

 六、審議本會112年度收支預算案。(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說明:台南律師公會財務長趙培皓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50頁至第51頁)。

   決議:審議通過。

 七、審議112年度工作計畫。(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說明:秘書長謝育錚律師報告(請參閱大會手冊第52頁)。

   決議:審議通過。

 八、討論提案(請參閱大會手冊第53頁)

   案由:修改本會章程第37條第2項條文案,請討論。(提案者:本會理事會)

提案說明:

    1. 本會109年7月19日第33屆第1次會員大會章程第37條第2項修訂:「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電子或通訊投票行之。」惟依當時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票…。」及第35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尚未開放電子投票,故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於111年1月3日以南市社團字第1110063060號函,建請本會刪除章程第37條第2項中,有關「電子」投票方式,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該局備查,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時,於第6條、第23條仍未開放電子投票。
    2. 本案經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會第34屆第2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送交會員大會決議。
    3. 修改本會章程條文第37條第2項:「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電子』或通訊投票行之」刪除「電子」投票方式。

       決議:審議通過。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散會(同日下午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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