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安泰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112年1月16日召開第2屆第1次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及當然理事(各地方公會理事長)共45位全員到齊,首先召開理事會,選舉第2屆常務理事,本會林仲豪律師及徐建弘律師、陳澤嘉律師、周元培律師、吳梓生律師、吳俊達律師、許正次律師、邵瓊慧律師、黃馨慧律師、林俊宏律師、柏仙妮律師、王永森律師,共12位,當選常務理事。
理事會結束後,緊接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主要為:提報全律會第2屆秘書處幹部人事、部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律師研習所執行長人事、建議增設委員會、成立「取締無照律師工作專案小組」、「律師在職進修專案小組」、「公益活動辦法專案小組」等案,擇其重要者說明如下:
取締無照律師為全律會第1屆交接會務之一,亦為全律會第2屆競選時重要政見,故必須就此繼續提出具體措施,積極取締無照從事律師業務之人,以維護全國律師執業權益。本次會議決議成立「取締無照律師工作專案小組」,並以本會林仲豪律師擔任召集人,統籌辦理相關事項。
依照律師法第22條、全律會章程第35條,以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之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2條、第6條等規定,除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實際執行業務律師外,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每年度至少參加八小時在職進修(其中包括二小時律師倫理課程),違反者經地方律師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補足,仍未全數補足者,全律會得報請法務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因此,全律會或地方公會如何提供充分課程,便利全國律師在職進修以符合規定進修時數,為全律會須立即辦理之重要事項,爰決議成立「律師在職進修專案小組」,由洪明儒律師擔任召集人,負責律師在職進修相關業務,以及整合全律會「律師學院」、「在職進修委員會」、「專業律師制度委員會」事務分工。
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全律會基於上開規定,於去年擬定「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辦法」草案初稿,但因草案內容涉及全國律師執業權益,且各界有不同意見,尚須審慎研議,該草案已經第一屆全律會擱置。惟第二屆全律會就此議題仍有徵詢各界意見,儘速處理之必要性,會議討論後決議成立「公益活動辦法專案小組」,由全律會尤美女理事長擔任召集人,審慎研議相關辦法。
第2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完整會議紀錄,可參全國律師聯合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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