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紀實

◎謝育錚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於112年4月15日(星期六)10時,召開第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本次會議採實體與視訊會議方式併行。會議中除由理事會就各項會議召開情形、推薦會外相關單外表人選、重要法案研修及會內重要工作執行情形、律師在職進修、國際交流等例行性事務報告,由監事會就第1、2屆交接情形及財務報告外。議案主要為議決111年度收支決算等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12年度收支預算書、修章明訂可視訊召集會議及規範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制訂全律會財務文件閱覽守則。

  另本次會議最重要的議案,當屬章程刪除公益時數代金制改為建議時數鼓勵制,即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第37條修章案。蓋律師法第37 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而第1屆原訂章程規定:「未達本會規定之最低公益時數標準者,應向本會繳納代金。」並規定由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制定採計標準、方式、代金之計算標準及用途、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草案,地方公會也得另訂細則或針對未規定部分另行規定。然因此辦法草案公開揭露後,引發全國律師界討論聲浪,並質疑有強制律師提供公益時數及代金是否過高等爭議,因此上屆原已制定之辦法草案遂遭擱置未通過施行。

  本次修正通過之章程則修改為:「本會理事、監事席會議應就個人會員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建議最低時數、時數採計標準及方式、督促及獎勵參與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擬定辦法,提請會員代表會通過後實施。」換言之,將原本帶有強制意味的公益時數與代金制度,改採為建議時數和督促及獎勵辦法,希望透過比較緩和的方式,達成勉勵全體律師提供公益服務時數的精神,且為讓此攸關全體律師重大事務,要求理監事擬定辦法後,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藉以嚴謹化規範流程,希望可以重視律師界的意見,並表彰律師以從事公益為己任之服務精神。

  會議最後由各會員代表進行自由發言,曾談及有關收取及追繳會費、台北律師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間給付會費訴訟,及台北律師公會會計侵占等事,彼此間交換意見後,會議終在12時30分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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