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斌 律師
2023年3月初,新竹縣六福村,一隻狒狒脫逃,3月27日被圍捕獵殺。
一隻狒狒之死,朝野亂成一團。推諉塞責,輿論撻伐,連監察院也立案調查中。
話說,動物保護法的制定是世界潮流,我國在1998年就已立法。而先進的德國憲法,2002年7月增訂第20b條,明訂動物保護是國家的任務之一,舉世注目。該條條文內容是:「國家於合憲秩序之範圍內,在對包括後代子孫在內之人民責任下,應透過立法,並經由行政權及司法依據法律,保護自然之生活基礎與動物。」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42號,原告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沒入鄰居飼養的大灰狗,因為該犬咬傷原告。犬主人經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民事也判命賠償5,590元。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主管機關固然得依該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作出沒入動物之處分,但原告不具主觀公權利。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精神在於動物之保護及管理,固然若臺南市政府將該犬沒入,原告可免於再遭該犬之侵害,但此僅係反射利益,所以駁回原告的請求。
約20年前,臺南市安南區,曾有3歲幼童,深夜遭狗群咬傷。更早之前,臺南縣七股鄉,也曾有老嫗,大白天從事農務,遭野狗咬死。後者,一審判命七股鄉公所國家賠償200萬元,但三級三審後,駁回原告之請求定讞。
2005年3月初,報載有人因鄰居飼養的狗太吵,鬧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狗主人同意將狗的聲帶切斷,調解筆錄也經法院核定。嗣狗主人反悔,鄰居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民事執行處法官,卻以該執行名義違反動物保護法,係虐待動物,予以駁回。
台大李姓博士生虐殺3隻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楊台清以98年度易字第287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月,定應執行刑1年6月。2010年10月,二審認定祇虐殺一隻,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2022年2月,萊豬釋憲案,我代理臺南市議會到憲法法庭出庭。爭點之一是,憲法第22條未明文列舉的健康權。因為鑑定人提到動物權,我強調,動物權若能經由釋憲變成基本權利,樂觀其成。現在少子化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人寧可養寵物卻不生小孩。不過,人民的健康權顯然比動物權重要。
保障人權,應維護動物生命權。但保護動物,又要與動物共處,有時還真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