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於民國112年4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邱羽凡副教授,假本會會館會議室講授112年勞動法系列課程(一):「未工作、有報酬—工資續付原則分析」、「平台外送員之勞動從屬性認定—以演算法控制為分析」在職進修講座,現場座無虛席,參加踴躍。
本次邱教授特別於上開二講題中,亦一併和會員分享工資與工時之連動問題、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工資推定問題、工作規則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不作為訴訟案件類型等問題,題材至為豐富。
針對「未工作、有報酬—工資續付原則分析」之部分,邱教授首先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觀點出發,援引民法第225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之規定,說明民法係採「無工作,無報酬」之原則。而於勞動法之範疇中,有無工資之給付實際上與勞工請假之意願息息相關,基於勞工之社會保護必要性之需求及目的,因應不同之情形、假別,而有「無工作,有報酬」之工資續付規定。關此,應留意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範,而於工會法中亦有會務假之規範。實則,工資續付原則乃是對於民法對價等值原則之修正。
邱教授並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說明此一議題之晚近實務見解,並分享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之意見供會員進一步思考。邱教授亦建議會員得於辦理勞動案件時,思考由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之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之可行性,藉以及時停止適用不合理之工作規則、排除侵害,避免陷於僅能事後由勞工不斷提起訴訟請求工資差額之窘境。
邱教授亦向會員分享德國之母性保護法、工資續付法、企業保護法等強制性保護規範之訂定,亦係為避免勞工陷於經濟生活困難之危險,及避免勞工為了工資而不願請假、休假,而就工資續付原則之計算並得參酌「參考(收入)原則」、「工資無損原則」。
另,針對「平台外送員之勞動從屬性認定—以演算法控制為分析」之部分,邱教授則分享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受到全球關注之新興議題——平台工作者與平台間之契約關係。外送平台多以「自由」之口號吸引工作者加入外送員之行列,然而於資訊不對等之情形下,外送員無法事先知悉送單地點及內容再決定是否接單。且,外送員之登入系統時間、預排班表、取單及拒單率,與外送平台之派案模式、獎勵標準具有關聯性,實際上外送平台亦有利用間接之強制力達到「外送員服務品質之控制」、「使大量外送員願意在線等候接單」等目的。於此一數位控制之情形下,究竟外送員之工作性質是否真正「自由」,抑或是與外送平台間具有「從屬性」?是否能僅憑「無固定工時、按件計酬、無固定工作場所」等情狀,逕將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之契約關係定性為承攬契約?此一新興議題,實值得會員思考。
本次講座之課程資料豐富,邱教授亦傾囊相授,提供會員全面之實務及學理上之見解分析,相信會員於辦理相關案件時定能多加運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