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在112年5月12日辦理「112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董武全院長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蔡廷宜庭長與會,並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刑、民事與強制處分庭庭長及書記官長、各科科長,與本會理事長蔡雪苓、常務理事謝育錚、理事鄭植元、吳玉英、林泓帆、監事陳寶華、秘書長李政儒及數位副秘書長進行座談。
本次會議雙方共針對七項議案分別提出意見交換,針對本會提出之「永康區民事簡易案件之管轄自新市簡易庭改為臺南簡易庭」議題,院方提出109年臺南地方法院民眾到院意見調查統計結果,民眾對現行各簡易庭在交通便利性上逾半數認為便利,且簡易庭轄區變動事涉司法院權責,而無法進行調整。但院方針對新市簡易庭民眾等候區舒適度之硬體設備改善,表示會再派員審酌空間與資源再考量設立獨立且有冷氣空間之規劃。
關於民事庭提出之「消債事件通常會歷經消債更(或消債清)、司執消債更(或司執消債清)、消債職聲免等程序應按各個程序提出委任狀」乙案,院方在取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配合院方需求之回應,而詢問對律師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與會律師提出第一線與受扶助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配合疑義與院方進行討論後,此議案待扶助律師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二方執行細節完成後,扶助律師即按議案需求配合。
民事紀錄科提出之「律師因衝庭等情形需改期,請一併於改期書狀內記載多個自己可以開庭的其他日期」,併同刑事紀錄科提出之「被告未於指定期日到庭,聯繫後表示其已委任律師,並請律師代為請假,惟律師於數日後方提出委任狀;被告到庭表示律師請假,惟律師無法到庭並未提早通知法院」議題,因院方與律師間開庭日期資訊取得之時間差,導致案件開庭時間衝突而需耗費多時磋商,故本會同意由律師先行提出數個可開庭時間供書記官向法官確認,院方亦同意在法官從律師所提出之時間決定開庭日期後,由書記官儘速聯絡律師,避免已確定之時間被他案捷足先登。至委任狀提出時間點,因涉及當事人完成委任之時間,無法在當事人未委任時即向院方提出委任狀,院方表示對此理解。
刑事紀錄科提出之「偵查羈押案件義務辯護律師,如於排定日期無法到院執行職務,請自行尋覓代理人到院執行職務」議題,本會於會前組成羈押義辯小組商討過去作法及詢問其他各地律師公會與該地區院方配合情形,並將相關結果提出予院方做商討,院方亦提出相關方案與本會確認執行困難之處,最終本會同意義務辯護律師若經排定卻有無故通知不到之狀況,經院方向本會反應後,本會會將該名律師剔除於羈押排班表。
至其餘「依據對造人數準備書狀、答辯狀繕本或影本,如有附具證物,繕本或影本亦應同時附具證物。準備書狀、答辯狀繕本或影本,請逕送對造。如牽涉利息起算日,請一併陳報送達之郵局回執,以利知悉利息起算日」、「辯護人出具書狀送院時,請一併附繕本到院」、「檢察官起訴書被告姓名以代號為之時,辯護人提出於法院之書狀,被告姓名亦請以代號為之(除聲明上訴書狀)」等議題均為法律上規定之重申,本會同意將上開三議題轉達予本會會員提醒知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