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民國112年6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到楊翊妘檢察官,為會員們講授「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課程。廢棄物清理法本身是一部專法,在研究相關議題時,除了專法本身,還需要配合許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以及行政函釋等,體系化的通盤解讀,各種實務見解更會隨著社會發展與時俱進。
講座首先從廢棄物的定性切入,「廢棄物」在不同的地點放置,其定性就有可能不同,這部分可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及第2條之1等規定。這裡講座也提到一般人對資源回收常有的誤解,比如說以為任何東西都可以資源回收、任何東西都可以再利用、無毒無臭的東西可以任意載運、再利用產品就不是廢棄物等等。但正確的觀念是,可再利用之物並未失其廢棄物的本質、有無價值與是否為廢棄物無絕對關係、有無污染亦非判斷是否為廢棄物的標準。
之所以要先定性是否為廢棄物,是因為此直接影響到應適用之法規,所以判斷流程為「是否為廢棄物」、「為何種廢棄物」、「如何適用法規」,在定性時可能會遇到的實務上問題,比如廢污水是否可能同時為廢棄物?這部分講座也整理了相關實務見解來分析。此處也可特別注意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1之規定,此條所規定的視為廢棄物,會經過一個狀態認定的過程,在期待可能性的前提下,在人民無從得知被認定為廢棄物時,也不會課以人民行政或刑事責任。
廢棄物的種類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可再細分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而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或再利用方式皆有差異,一般廢棄物原則上由執行機關清除,而事業廢棄物清理就較為複雜,可分為自行清理、共同清理、委託清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清理方式。無論是一般廢棄物還是事業廢棄物,其中都可能會有應回收、再利用之廢棄物的產生。應回收廢棄物,指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物品,應給回收業、處理業、執行機關為相應的處理,而責任業者負清理責任,需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分別可參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
其他諸如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報制度、違法受託清理廢棄物、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刑事責任的要件認定、論罪的常見問題、法人及雇主責任、犯罪所得之計算及沒收等等議題,講座均以圖表配合法規為詳細的解說。
本次課程內容非常豐富,講座在有限的時間內帶我們瀏覽了廢棄物清理法的諸多重要議題,若想更進一步的研究探討,亦可參閱講座的大作《廢棄物清理法實務解析》,相信能對特定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