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無遠多
在一般中小企業日常營運中,遇有動產買賣,工程及勞務等承攬作業者所在多有。這類型的契約,正好也是印花稅課徵的範圍。某次在法律服務的場合,遇有民眾詢問,他的公司購買一台機器(價金98,000元),包含安裝(安裝費2,000元),費用總價10萬元,是否繳納12元的印花稅即可?
就此事實,法律行為包含有機器購買及安裝服務,前者屬於動產買賣契約,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不論機器的買賣價金多少,只要貼足12元的印花稅票即可。後者的安裝服務,屬於勞務承攬合約,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勞務承攬合約的印花稅率是依合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故需繳納2元的印花稅。此外,在日常運作中,訂定混合契約之情況,所在多有。大多數情況會將機器的買賣與安裝寫在同一份契約中。因此,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如此一來,以此例來說,將繳納10萬元之千分之一稅額,即100元。(100,000元×1/1000=100元)
或許,有人會說,那麼只要在同一份契約中寫清楚適用動產買賣稅率的機器多少錢?安裝費用多少錢?然後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就可以了吧,不用大費周章地簽訂2份契約,以適用不同的稅率。對不起,寫在同一份契約書,稅務機關認定是「同一憑證」,要依前述之印花稅法課稅。因此,若想要節稅,只能不怕麻煩地將法律行為分別書寫成2份契約。